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2民初155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区西园粮油食品超市,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安居西园小区**楼。
经营者:吴立辉。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华区西园粮油食品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