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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777-779号
案件名称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广州美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777-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自编**之**(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伟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广州美旅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槎路****B226>法定代表人:董艳群。

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斯凯奇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凯奇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广州美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旅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三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387-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三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三案中,骆驼公司和美旅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内,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三案有管辖权。

斯凯奇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依法有据。

骆驼公司认为本三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骆驼公司对本三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骆驼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在佛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斯凯奇公司以骆驼公司、美旅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由提起本三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三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骆驼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一审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三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骆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骆驼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伊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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