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36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龙,山东道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濉溪县鸿大汽车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黎路与S202省道交汇处、五马路大桥西头南10米(门头标识淮北鸿大汽配服务中心)。
经营者:高秀丽。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濉溪县鸿大汽车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