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1081刑初54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利,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现住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
2017年7月1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取保候审。
2018年7月4日被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监视居住。
2018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俊肖,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霸州市院公诉刑诉[2018]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金森、代理检察员任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利及其辩护人汤俊肖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赵金利通过微信联系商定向被害人尹某销售两款FAG品牌轴承。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赵金利在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刘梭庄轴承市场以48000元的价格购得两款25件(3003736CA/W33和4053172K两种型号)FAG轴承后,在明知是假冒FAG轴承,且没有取得FAG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53700元价格销售给尹某。
案发后,假冒注册商标的FAG轴承被霸西分局扣押。
2017年7月10日犯罪嫌疑人赵金利到冀中公安局霸西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供了被告人赵金利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尹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金利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
同时认为,被告人赵金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金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的法律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金利系自首;
被告人赵金利自愿认罪;
被告人赵金利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赵金利通过微信联系并商定向被害人尹某销售两款FAG品牌轴承。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赵金利在山东省临清市烟店镇刘梭庄轴承市场以48000元的价格购得两款共25件(3003736CA/W33和4053172K两种型号)FAG轴承后,在明知是假冒FAG轴承,且没有取得FAG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53700元价格销售给尹某。
案发后,假冒注册商标的FAG轴承被霸西分局扣押。
赃款53700元已追退并发还被害人尹某。
2018年11月21日,被告人赵金利与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FAG品牌轴承生产商)授权维权的北京领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赵金利支付北京领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损失费共计13万元,并得到北京领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金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赵金利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尹某、刘某的陈述,证人程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金利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被鉴定FAG轴承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呈请发还物品报告书,舍弗勒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北京领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京领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信,山东亿纳轴承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单,北京亦兔物流有限公司短途接驳清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告人赵金利产品生产车间和产品情况照片,办案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利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金利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金利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金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判决中的罚金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