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8546号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鹏冠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市回龙观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仝斌。
被告: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鑑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鹏冠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