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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鹏冠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06民初8546号
案件名称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鹏冠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8546号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潇湘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鹏冠兴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市回龙观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仝斌。

被告: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

法定代表人:陈胜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鑑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鹏冠兴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南光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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