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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成与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毅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2670号
案件名称刘义成与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毅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毅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670号 原告:刘义成,男,汉族,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符溪镇金丰路东段5号3幢。

法定代表人:雷建军,执行董事。

被告:丹阳市华毅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金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孟华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毅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刘义成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军涛灯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华毅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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