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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县石湾镇高高乐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363号
案件名称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县石湾镇高高乐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博罗县石湾镇高高乐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第二工业区再荣利达**西。

法定代表人:邱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素雯,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高高乐电子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里波水村工业区。

经营者:罗小丽,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彤,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博罗县石湾镇高高乐电子厂(以下简称高高乐电子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银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控银公司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高乐电子厂负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涉及专利号为ZL201720728026.7、名称为“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一)高高乐电子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国产类NS摇杆”(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按压座与下摆臂一端一体成型,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所述电阻片背离滑块一侧设有按压座,所述按压座下侧设有弹片,所述按压座通过弹片与电阻片相连,所述下摆臂一端与按压座相连”位置、连接关系基本相同,技术手段基本相同,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应属等同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产品的按压座与第45217号及第45383号无效请求程序中的按压座完全不同,不属于现有技术。

第45217号、第45383号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就按压座所认定的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不适用于评判被诉侵权产品的按压座,更不应当作为限缩解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依据。

高高乐电子厂未进行答辩。

控银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控银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高高乐电子厂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产品及专用生产模具和设备;

2.高高乐电子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34950元。

事实与理由:控银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经调查发现,高高乐电子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对涉案专利权构成侵害,给控银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高高乐电子厂原审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2.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应获得授权,且高高乐电子厂已在原审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控银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控银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申请日为2017年6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5月18日,且已按期缴纳年费。

2019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其中,评价报告陈述:尽管对比文件1公开了设置的下摆臂连动一连动开关的技术手段,但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将下摆臂通过按压座、弹片与电阻片连接形成轻触开关的教导,设置上述结构的轻触开关也并非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涉案专利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目前游戏手柄一般都会包括外壳和安装于外壳上的普通按钮和一个操纵杆,该操纵杆一般都是用作控制前、后、上、下的方向,但是,目前的操纵杆结构非常简单,为一体式结构。

使用者在使用时直接摇动操纵杆即可控制方向,但是其结构呆板,并不能满足不同使用者的操作习惯,对使用者造成极大的困扰,由于使用起来不够方便,并不能满足使用者的使用要求。

第0004段记载: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通过下摇臂驱动按压座带动弹片在电阻片上形成轻触开关,使用效果好的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

第0015段记载: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第四方面,所述电阻片背离滑块一侧设有按压座,通过按压座起到按压效果,所述按压座下侧设有弹片,通过按压座与弹片之间的配合形成一轻触开关,所述按压座通过弹片与电阻片相连,便于弹片在电阻片上轻触达到开关作用,所述下摆臂一端与按压座相连,具体是,通过下摇臂驱动按压座带动弹片在电阻片上形成轻触开关,使用效果好。

2019年12月10日、同年12月19日,案外人郑嘉萍、高高乐电子厂分别针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20年7月6日、7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分别出具第452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5217号决定)、第453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45383号决定)。

在无效程序中,控银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包括本体、上摆臂、下摆臂、滑块、电阻片和固定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上表面设有防尘罩、摇杆和软胶帽,所述防尘罩设于本体上表面,所述软胶帽套设于摇杆上表面,所述摇杆穿过本体与上摆臂和下摆臂相连,所述上摆臂与下摆臂均与滑块相连,所述滑块设有连接片,所述滑块下表面设有固定槽,所述连接片安装于固定槽,所述滑块通过连接片与电阻片相连,所述电阻片背离滑块一侧设有按压座,所述按压座下侧设有弹片,所述按压座通过弹片与电阻片相连,所述下摆臂一端与按压座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阻片一侧设有连接端子,所述电阻片安装于固定支架,所述下摆臂靠近电阻片位置设有垫片,所述垫片下表面设有弹簧。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还设有凸环,所述防尘罩设于凸环。

9.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阻片表面开设有通孔,所述弹簧固定于通孔。

” 第45217号决定及第45383号决定均认定:在控银公司于2020年1月3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其中,第45217号决定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公开的内容进行对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区别在于:……(3)按压座及其位置:本专利在下摆臂一端连接按压座,且按压座设置于电阻片背离滑块的一侧,而证据2中不存在独立的按压座,而是依赖下摆臂中部的球形结构,将按压力传递给设置于摇杆底部的开关导芯;

第45383号决定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内容对比,二者技术领域相同,区别在于:……(3)按压座的位置和连接关系:本专利中按压座与下摆臂相连,且位于电阻片背离滑块的一侧,而证据1中键顶710在操作件400的下方。

控银公司公证购买了两款被诉侵权产品,高高乐电子厂确认(2019)粤广海珠第2535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并确认原审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实物均由其系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但不认可有库存产品、模具及专用设备。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系通过下摇臂一端的弧形凸起与弹片配合形成开关,不具备权利要求1中的“按压座”。

原审法院另查明,高高乐电子厂系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电子产品、五金产品。

原审法院认为,控银公司是涉案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高高乐电子厂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且有公证书为证,对此事实应予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控银公司要求保护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7、9。

原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按压座”这一技术特征,且被诉侵权产品通过下摇臂一端的弧形凸起与弹片配合形成开关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按压座”也不构成等同。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不落入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9的保护范围。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控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24.25元,由控银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0年8月17日,高高乐电子厂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无效,同时提交了对比文件1,即公告号为EP3086349A1的欧洲专利文献,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对比文件2,即公开号为CN149083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4年4月21日;

对比文件3,即授权公告号为CN2017166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1月19日;

对比文件4,即授权公告号为CN276072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22日;

对比文件5,即申请公布号为CN10620614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公布日为2016年12月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

控银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0年10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包括本体、上摆臂、下摆臂、滑块、电阻片和固定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上表面设有防尘罩、摇杆和软胶帽,所述防尘罩设于本体上表面,所述软胶帽套设于摇杆上表面,所述摇杆穿过本体与上摆臂和下摆臂相连,所述上摆臂与下摆臂均与滑块相连,所述滑块设有连接片,所述滑块下表面设有固定槽,所述连接片安装于固定槽,所述滑块通过连接片与电阻片相连,所述电阻片背离滑块一侧设有按压座,所述按压座下侧设有弹片,所述按压座通过弹片与电阻片相连,所述下摆臂一端与按压座相连。

所述电阻片一侧设有连接端子,所述电阻片安装于固定支架,所述下摆臂靠近电阻片位置设有垫片,所述垫片下表面设有弹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软胶帽为TPE软胶,且在其表面设有若干方向指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防尘罩为硅胶罩。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片表面均电镀有镀银层,所述连接端子和支架表面均电镀有镀锡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软胶帽设有若干凸条,所述摇杆表面设有若干卡槽,所述凸条与卡槽相互卡合。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本体还设有凸环,所述防尘罩设于凸环。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端子设有若干个,且均焊接于电阻片。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阻片表面开设有通孔,所述弹簧固定于通孔。

”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1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并于2021年4月16日作出第493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 本案中,控银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即涉案专利权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本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控银公司的起诉。

如有证据证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控银公司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基于上述权利要求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4.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24.25元,均退还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钱建国 审判员  陈瑞子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363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钱建国 审判员:陈瑞子、颜峰 法官助理:王玲 书记员:谢思琳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20日 涉案专利 “一种具有轻触开关的3D游戏摇杆”(ZL201720728026.7)实用新型专利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驳回起诉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石湾镇高高乐电子厂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知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判决主文:驳回广东控银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法律问题 涉案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权利人基于该涉案专利权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

裁判观点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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