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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中原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2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中原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中原东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17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E。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中路购物中心负责人:王玉田,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中原东路店,,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中原东路南侧负责人:王玉田,该公司经理。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安徽万家福超市有限公司界首分公司中原东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为40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来斌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褚颍芬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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