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72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726561。
法定代表人:刘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县朱田基厨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筒车村1组(印象名邸小区11栋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3MA69FCA394。
经营者:朱田基,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犍为县朱田基厨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犍为县朱田基厨具经营部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