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4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清苑区鑫盛通讯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中心街南小广场。
主要负责人:崔明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3791号。
主要负责人:任幼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风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清苑区鑫盛通讯店、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清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