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558号原告: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滨湖新区魏屯镇齐官屯。
法定代表人:齐新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广同,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洁,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元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滨湖新区魏屯镇王家口村。
法定代表人:王英虎。
被告衡水增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西路**院内。
法定代表人:曹海宝。
原告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元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衡水增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助邦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系上述中止审理申请的申请人,且专利名称为“带有快捷拉便装置的护理床”、专利号为ZL20112035××××.0的实用新型专利目前处于无效宣告的口头审理阶段,该专利权利状态不稳定。
因此,基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结合我国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仅进行形式审查的现状,本院对原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的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