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972号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曙光路**。
法定代表人:黄良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红,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元(北京)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天星街**院**楼**312法定代表人:张彦峰。
被告: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金张支路****法定代表人:姜卫东。
被告:临清乳泰奶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尚店镇东段屯村div>法定代表人:狄雪珂。
被告:潍坊紫鸢乳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坊高新区樱前街**div>法定代表人:孙国熙。
被告:山东伊利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东阿经济开发区鱼山路东霞光路北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孟奇。
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初元(北京)乳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普丽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临清乳泰奶业有限公司、潍坊紫鸢乳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山东伊利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初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