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49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涛,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英杰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定兴镇迎宾南大街西侧。
经营者:田英杰,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兴县英杰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
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