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辖终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豆客星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
法定代表人:黄菊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道唯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云,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勤,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豆客星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道唯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厦门豆客星宇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案中,厦门豆客星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诚毅大街****,履行地也在福建厦门市,且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应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意指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福建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等。
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厦门豆客星,厦门豆客星宇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据上述规定及案件相关情况,认为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厦门豆客星宇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