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2945号原告:广州市绿茵阁餐厅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博,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大学路店,经营者:崔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男,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绿茵阁餐厅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绿茵阁公司)与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大学路店(经营者:崔晔,以下简称郑州绿茵阁大学路店)、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绿茵阁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广州绿茵阁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郑州绿茵阁大学路店、崔晔、郑州绿茵阁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的财产人民币300000元。
原告广州绿茵阁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和保单3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绿茵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大学路店(经营者:崔晔)、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大学路店(经营者:崔晔)、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