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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城区三栋镇粤港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302民初12170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城区三栋镇粤港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惠城区三栋镇粤港湾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2170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代理人王小文,系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城区三栋镇粤港湾商行,经营场所:惠州市惠城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挺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城区三栋镇粤港湾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城区三栋镇粤港湾商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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