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民初1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先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浦头供销合作社恒龙星地超市加盟店,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浦头镇江灵路。
负责人:袁恒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浦头供销合作社恒龙星地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