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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茂名英平文具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9民初179号
案件名称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茂名英平文具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茂名英平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9民初179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宝浩,广东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英平文具店。

经营者:莫积初,男。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动公司)与被告茂名英平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灵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富成、黄宝浩,被告茂名英平文具店的经营者莫积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灵动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茂名英平文具店立即停止对灵动公司商标“爆兽猎人”(第18700291号)的侵权行为。

2.判令茂名英平文具店就其侵犯灵动公司商标“爆兽猎人”(第18700291号)的侵权行为赔偿灵动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3.判令茂名英平文具店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灵动公司为“爆兽猎人”(第18700291号)的商标权人,享有该商标图案(LOGO)、标识等商标专用权,非经灵动公司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灵动公司接到举报并经灵动公司查实,茂名英平文具店在未经灵动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名称、标志标识,非法经营与“爆兽猎人”相似的商品“爆兽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茂名英平文具店假冒灵动公司的注册商标并使用与第18700291号“爆兽猎人”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该商标的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茂名英平文具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灵动公司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并应当承担灵动公司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各项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茂名英平文具店未经灵动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灵动公司注册商标第18700291号“爆兽猎人”近似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茂名英平文具店侵犯灵动公司商标专用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各项支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茂名英平文具店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灵动公司的商标权以及衍生权利的侵犯,其侵权行为严重地侵害了灵动公司的合法权益,给灵动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灵动公司在开庭时明确表示其不主张茂名英平文具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茂名英平文具店答辩称,其销售产品以文具为主,玩具为次,茂名英平文具店无法辨别涉案产品的真伪,灵动公司起诉10000元,数额过高。

茂名英平文具店不是生产商,没有侵权故意,灵动公司应起诉供货商日新批发部。

灵动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市重点动漫企业认定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121062号《公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121066号《公证书》。

3.动漫企业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121065号《公证书》。

4.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2017)粤广广州第121063号《公证书》。

证据1-4拟证明灵动公司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5.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及相关电视台的播放证明的《公证书》[证书编号分别是:(2017)粤广广州第212054号、(2017)粤广广州第212049号、(2017)粤广广州第212050号、(2017)粤广广州第212051号、(2017)粤广广州第212053号、(2017)粤广广州第212048号、(2017)粤广广州第212052号],拟证明《爆兽猎人》获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权,在北京、湖南、江苏、上海、天津、重庆等广播电视台进行播放,具有较高人气和知名度。

6.(2017)粤茂油城第6664号《公证书》,拟证明茂名英平文具店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

7.涉案权利文件[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粤广广州第074676号、(2017)粤广广州第074675号],拟证明灵动公司对涉案知识产权享有权利,系涉案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经质证,茂名英平文具店对灵动公司的证据1、2、3、4、5、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承认证据6公证封存商品是茂名英平文具店出售的商品。

茂名英平文具店围绕其答辩举证如下:日新批发部店招图片、爆兽猎人玩具图片,拟证明涉案商品是2017年7月份从日新批发部进货的。

经质证,灵动公司对茂名英平文具店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茂名英平文具店没有证明该证据的真实来源以及来源方式。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已记录在案,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灵动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700291号“爆兽猎人”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8)第28类:游戏机;

玩具;

拼图玩具;

智能玩具;

棋盘游戏器具;

室内游戏玩具;

棋;

旱冰鞋;

轮滑鞋;

玩具车(截止)。

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

灵动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8700425号“爆獣猎人”商标。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国际分类:28)第28类:游戏机;

玩具;

拼图玩具;

智能玩具;

棋盘游戏器具;

室内游戏玩具;

棋;

旱冰鞋;

轮滑鞋;

玩具车(截止)。

该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17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1月27日。

2017年11月10日,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公证处公证员赖某、工作人员崔某及灵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佘高建来到位于广东省××路的英平玩具店,由佘高建购买了“三首蛟龙”一盒,并取得收款收据1张。

公证员崔某对购物地点进行了拍照,取得照片3张。

回到公证处后,由公证员崔某对上述所购物品及收据进行拍照,并对所购物品粘贴公证处封签条,再对粘贴封签条后的物品进行拍照,共取得照片6张。

2017年12月30日,茂名市油城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7)粤茂油城第6664号《公证书》。

经拆封灵动公司提交的封存的“三首蛟龙”玩具,该商品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

经比对:玩具“三首蛟龙”外包装图片使用了“爆兽猎人”商标,该商标与灵动公司第18700291号文字商标所使用的文字相一致,并使用在同类玩具上。

另查明,茂名英平文具店于2006年11月16日注册成立,经营类型为个体户,经营者莫积初,经营范围:零售:文具、玩具、预包装食品(冷冻饮品,非酒精饮料,咖啡、可可)、卷烟。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茂名英平文具店行为是否侵犯了灵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二、如果构成侵权,茂名英平文具店应如何承担责任。

一、关于茂名英平文具店行为是否侵犯了灵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灵动公司是注册证号为第18700291号商标注册人,茂名英平文具店销售的涉案商品时,上述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故灵动公司依法享有在核定使用商品第28类注册商标专用权。

茂名英平文具店未经灵动公司许可,销售与灵动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相似的商品,明显侵犯了灵动公司第187002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灵动公司主张茂名英平文具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第187002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如果构成侵权,茂名英平文具店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第一,对于茂名英平文具店主张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茂名英平文具店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茂名英平文具店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灵动公司要求茂名英平文具店停止对第18700291号注册商标的侵权及赔偿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灵动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茂名英平文具店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其因茂名英平文具店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因此,本院综合考虑灵动公司涉案的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价值、茂名英平文具店侵权行为的性质、营业规模、灵动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茂名英平文具店赔偿灵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3000元,灵动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茂名英平文具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第18700291号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茂名英平文具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共3000元;

三、驳回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元,茂名英平文具店负担15元,由茂名英平文具店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给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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