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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礼臻、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85号
案件名称吕礼臻、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礼臻;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8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吕礼臻,男,出生于1952年6月6日,住台湾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与正光路交叉口中义阿卡迪亚牡丹苑A9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婷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国,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翠,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八公里工业园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明忠,该厂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八公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邱明忠,该公司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国,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翠,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礼臻、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臻味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字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臻字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2019)豫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0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吕礼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立,河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吕礼臻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河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共同赔偿吕礼臻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20万元;

2.判令河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的共同侵权行为未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处理,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

1.北京案件判决书中的“影响及于全国范围”特指“线上网络”侵权,不包括本案的线下实体店侵权。

2.北京案件认定的共同赔偿责任是基于该案的“共同侵权人”刘学森等人的共同侵权行为,不包括本案。

3.本案侵权产品销售行为发生于2018年11月,北京案件起诉于2017年3月,未处理本案共同侵权行为。

4.北京案件和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不同,共同侵权行为不同,吕礼臻诉请赔偿范围不同,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

河南臻味号公司答辩称,涉案被控侵权茶叶不是河南臻味号公司出售,而是河南田生万物公司出售。

首先,涉案茶叶公证购买的地点是河南田生万物公司的店铺和工商注册地址,并不是河南臻味号公司的店铺或者工商注册地址。

其次,货款并没有进入河南田生万物公司的账户,而是进入了河南田生万物公司的员工田华的账户。

故应驳回吕礼臻对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诉讼请求。

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共同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

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本案一审开庭前已经对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做出了赔偿50万人民币的生效判决,吕礼臻在本案中属于重复起诉。

二、吕礼臻在北京案件的一审、二审中并没有区分互联网线上和实体店线下两种类型来起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没有分互联网线上和实体店两种类型来审理,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在北京的经销商是向全国各地销售产品,北京案件的判决已经考虑到全国范围内的销售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认定涉案商标没有在大陆地区使用,不具有知名度。

故吕礼臻的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河南臻味号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吕礼臻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吕礼臻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河南臻味号公司出售。

被控侵权商品的公证购买地点不是河南臻味号公司的注册地址和营业地址,而是河南田生万物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和营业地址;

收款账户也不是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账户,河南臻味号公司没有收到公证书记载的款项。

出库单没有加盖河南臻味号公司的印章,也没有河南臻味号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字,不能因为他人未经同意使用了印刷有河南臻味号公司名称的出库单,即认为河南臻味号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商品。

付款刷卡单上有河南臻味号公司名称,不能证明收款账户就是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账户,因为刷卡POS机上的名称是可以随意修改的。

吕礼臻答辩称,臻字号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表的文章明确披露,河南臻味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华,运营的是云南臻字号华中营运中心,而且本案公证购买侵权产品时所取得的收货单据、刷卡票据,和在一审时从银行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均显示交易对象就是河南臻味号公司。

河南臻味号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明确指明了华中运营中心的地址就是本案购买侵权产品的地址。

2018年11月14日,公证购买本案侵权产品时,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股东是田华和臻字号公司,以及另外两名自然人;

2018年11月19日,河南臻味号公司变更了股东,变更后的股东包括陈晓北,公证购买侵权商品时陈晓北在场。

故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是河南臻味号公司。

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述称,同意河南臻味号公司上诉意见。

吕礼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河南臻味号公司停止侵害吕礼臻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权的行为,具体包括,判令河南臻味号公司停止在其经营场所销售含有“臻味”或“臻味号”标识的茶叶商品,停止在经营场所宣传册、手提袋、包装盒等载体使用“臻味”或“臻味号”标识。

2.判令河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连带赔偿吕礼臻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费用14330元,合计2014330元。

3.判令河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在《中国茶叶》(期刊)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判令河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案涉商标的注册及被异议情况2010年5月13日,吕礼臻申请注册“臻味”商标,并于2015年5月21日取得第829288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

茶叶代用品;

冰茶;

茶饮料;

搅稠奶油制剂;

家用嫩肉粉<截止>,有效期自2013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

邱明忠对案涉商标提出异议,2013年11月25日,商标局作出(2013)商标异字第24809号商标异议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邱明忠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15年4月16日,商评委作出《关于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认定吕礼臻至少在2007年已经使用了案涉商标,邱明忠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商号权或者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先注册,裁定被异议的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邱明忠对此未提出诉讼。

2016年6月8日,臻字号公司对案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5月15日、2019年3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分别作出商评字(2017)第54468号及商评字(2019)第61702号《关于第8292881号“臻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定臻字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案涉商标申请日前“臻味”、“臻味号”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商评委裁定案涉商标予以维持。

臻字号公司参与该复审程序后未提出起诉。

二、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注册情况及河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的发展变更情况2007年,邱明忠开始生产、销售带有“臻味”和“臻味号”标识的茶类商品。

2008年和2009年邱明忠参加茶业博览会时使用了“臻味”和“臻味号”商标。

2012年2月28日,商标局作出(2012)商标异字第09176号“臻味”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邱明忠申请的第6493190号“臻味”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云南臻味号茶叶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成立,2010年2月3日注销。

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邱明忠,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茶叶生产、加工及销售。

臻味号茶厂于2013年11月27日成立,为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包括茶叶(黑茶、紧压茶)精制加工、销售。

2014年2月20日,臻味号茶厂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徐军变更为邱明忠。

2019年7月12日,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臻字号公司。

河南臻味号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田华,投资人包括臻字号公司、田华、王伟、李一凡,臻字号公司系河南臻味号公司的最大股东,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茶具、工艺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

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

2018年11月19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婷婷,投资人变更为刘婷婷、陈晓北。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2019年1月8日向河南臻味号公司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河南臻味号公司申请的注销税务登记事项,符合注销税务登记的条件,予以注销。

2019年1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臻味号公司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

三、河南臻味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侵权的情况2016年12月29日,吕礼臻的委托代理人陈鲁立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登陆“臻味号官方网站[传承自然真味古茶]”,进入该网站(××)并浏览,相关页面中有“臻味”、“臻味号”、“臻味號”(横排版)、“臻味號”(味字变体横排版)等字样,以及带有“臻味”、“臻味號”(味字变体竖排版)标识的产品照片。

2017年1月4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1534号公证书。

2017年1月4日,吕礼臻的委托代理人陈鲁立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在地址栏内输入www.sogou.com,点击页面上方的“微信”后进入新页面,在上述页面上方的搜索栏中输入“臻味号”后回车,点击该页面中的“搜索工具”、“账号内搜索”,输入“臻味号”后点击右侧的放大镜图标,进入页面;

点击上述页面搜索栏下方的“全部时间”,选取2016-01-01至2017-01-04及2015-01-01至2015-12-31期间的文章进行浏览并选取页面进行截屏。

点击“搜公众号”、“臻味号”后进入页面并浏览,选取页面进行截屏;

点击“搜文章”、“搜索工具”、“账号内搜索”,输入“臻味号”后点击右侧的放大镜图标,进入页面。

相关页面显示,臻味号华中营运中心于2015年3月8日开业,地址为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口建业总部港F座511室。

2015年5月12日,臻味号华中营运中心(郑州)因业务需要招聘销售经理5人。

2017年1月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210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7日,吕礼臻的委托代理人陈鲁立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登陆微信程序;

进入公众号“臻味号”,选取2017年1月17日至2017年11月4日期间及2017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的文章进行浏览并截屏。

相关页面中有带有“臻味”、“臻味號”、“臻味號”(味字变体横排版)、“臻味號”(味字变体竖排版)标识的品牌宣传及茶品图片。

2018年11月7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3731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工作人员秦顺华、徐梦阳与吕礼臻的委托代理人陈鲁立一起来到位于郑州市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建业总部港F座。

在该F座五层一个标识有“臻味号华中区运营中心”和“511”字样的场馆内,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鲁立通过刷卡支付人民币肆仟玖佰元购买了一套商品(该商品外包装标识有“臻味”字样),并取得两张《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单》(其中一张出库单显示商品名称:15年春苦竹357g生饼;

规格:357g*7片*6筒,单位:片;

数量:7;

单价:700;

金额:4900;

合计:肆仟玖佰元整,经手人:田华,地址:农业东路如意西路建业总部港F座511#)和一张刷卡单据(显示商户名称为河南臻味号公司)。

同时,商家赠送商品若干。

2018年11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为此出具(2018)豫郑华证内民字第03581号公证书。

一审当庭打开公证封存的包装箱,箱内物品如下:1.印有“臻味”“云南臻味号”“苦竹山乙未年春”字样的笋壳外包装茶叶一桶,内有用棉纸包装的云南臻味号普洱生茶七饼,棉纸正面印有“臻味號”字样,背面显示生产厂家为臻味号茶厂,成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二维码中有“臻味”字样;

2.正面印有“臻味號”“落水洞乙未年秋”字样的棉纸包装普洱生茶一饼,显示生产厂家为臻味号茶厂。

手机扫描产品二维码,刮开涂层,输入涂层中数字,显示产品信息如下:企业名称为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品牌名称为臻字号,产品名称为15年秋落水洞357g生饼;

3.印有“臻味號”及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名称的茶盒两个;

4.印有“臻味號”字样的宣传册三本;

5.印有倒写版“臻味號”及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名称的白色密封袋一个。

2019年1月3日,吕礼臻的委托代理人张传铭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点击“微信”程序;

手机扫描屏幕中的二维码,登陆微信程序,点击人像图标、“公众号”、“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方框图标、“耕耘|臻味号组织‘历年系列产品培训会’”、“茶记专栏|感谢遇到‘茶王节’上的你”、“臻味号党支部与帕亮村党支部联合开展‘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村企党组织弓箭’暨欢庆‘拉祜扩’联欢活动”,进入对应页面。

上述过程用“超级录屏9.1”软件进行了录制。

相关页面显示臻味号茶厂通过公众号进行宣传,宣传页中突出使用“臻味號”(味字变体横排版)标识。

2019年1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089号公证书。

2019年1月3日,吕礼臻的委托代理人张传铭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点击“微信”程序;

手机扫描屏幕中的二维码,登陆公众号“臻味号”,对从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文章进行浏览;

点击“臻味号”、“进入公众号”、“京东商城”、“臻味茶叶官方旗舰店”、“证照信息”,输入验证码,点击“确认”;

点击“2018年臻未号古树熟茶系列蓝印熟砖250g普洱”、“查看更多热门商品”、“臻未号甲午马年春茶收藏茶品无茗生茶357g”、“2014年臻未号甲午马年春茶收藏茶品大庆寨357g生饼”、“臻未号2017年古树熟茶系列臻韵357g普洱熟茶”、“臻未号甲午马年春茶茶品四件装收藏套装”、“官方网站”、“微网站”、“文化”、“企业”、“工艺”、“产品”、“招商加盟”、“臻味故事”、“臻味素材”、“臻味微云”、“产品介绍”、“2、个性专享系列”;

在“2、个性专享系列”页面分别点击“生茶—龙章”、“生茶—易武正山”、“熟茶—臻醇”、“历年老茶”,并点击浏览相关信息;

在“臻味微云”页面,点击“培训课程”、“培训照片”,并点击相关照片;

在“培训课程”页面点击“臻味号企业文化.mp4”;

点击“臻味微云”、“视频素材”、“臻味号宣传片(定).mp4”、“炒茶大赛相关视频”、“景迈分会场4.mp4”;

对上述操作过程中相关网页、图片进行浏览并选取页面进行截屏。

上述过程用“超级录屏9.1”软件进行了录制。

相关页面有“2018中国(昆山)‘臻味号’杯茶席设计邀请赛”的情况介绍,带有“臻味”、“臻味號”(味字变体横排版)标识的产品宣传及产品图片,臻字号公司、臻味号茶厂的简介等。

2019年1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090号公证书。

2019年1月3日,吕礼臻的委托代理人张传铭通过公证处无线网络将手机连接到互联网;

点击“设置”、“关于本机”,查看后返回手机主界面;

打开手机中的“微信”应用程序并登陆,点击“订阅号”、“西双版纳臻味号…”、右上角的人像图标、右上角的“…”、“更多资料”、“西双版纳臻味号茶厂…”、返回至“订阅号”界面;

点击“臻味号”、右上角的人像图标、右上角的“…”、“更多资料”、“云南臻味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了摄像,并将摄像取得的内容刻录到光盘上。

2019年1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092号公证书。

相关页面显示,公众号“西双版纳臻味号”的帐号主体为臻味号茶厂,公众号“臻味号”的帐号主体为臻字号公司。

四、其他事实(一)一审庭审中,当事人查验了吕礼臻提交的“臻味”茶叶商品。

2016年茶饼日期显示丙申年,生产日期为2016年4月29日;

2017年茶饼显示丁酉年,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0日;

2018年茶饼显示戊戌年,生产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包装上手写有吕礼臻字样。

上述茶饼外包装上均印有“臻味普洱”、“易武正山”及生产许可标识,生产厂名均为勐腊县易武茶马街顺林号茶庄。

(二)2019年1月3日,吕礼臻的委托代理人张传铭操作公证处联网计算机,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粘贴网址,选取页面进行截屏。

相关网页显示,由世界茶联合会主办,香港茶道协会承办的第六届国际名茶评比中,台湾臻味茶苑选送的大禹岭乌龙茶获得“世界佳茗大奖”。

吕礼臻系世界茶联合会发起人、中国茶艺联合促进总会三任会长。

2019年1月3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为此出具(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0091号公证书。

(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判决如下:1.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有关早于吕礼臻在案涉商标申请日之前使用该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主张的在先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2.2015年至2017年吕礼臻实际使用了案涉商标。

3.判决结果:臻字号公司、臻味号茶厂停止侵害吕礼臻第8292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与销售者刘学森共同赔偿吕礼臻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及合理支出32000元。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该判决考虑了以下因素:关于侵权的范围,案涉商标在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上、官方网站、网上商城和微信公众号上均有使用,侵权影响及于全国范围。

关于损失的程度,纵观吕礼臻提交的证据,均不能有效体现案涉商标在大陆地区的知名度、广告投入、品牌价值、行业影响力或者商誉积累,难以认定其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经过使用,在中国大陆地区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或者已为消费者所熟知。

案涉商标因被控侵权行为受损害的程度较轻。

关于主观过错程度,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不具有借助案涉商标已经取得的知名度或者美誉度“搭便车”,并可能通过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获得利益,故难以认定其具有明显恶意。

但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在明知吕礼臻已是案涉商标权利人后,没有积极采取合理措施予以避让,依然使用案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吕礼臻的合法权益,该主观过错程度较为明显。

(四)案外人河南田生万物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3月6日,登记的住所地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地润路19号3号楼5层511号。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臻味”商标异议裁定书、“臻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臻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侵权实物、吕礼臻“臻味普洱”茶饼、河南臻味号公司、河南田生万物贸易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吕礼臻系第8292881号“臻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吕礼臻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吕礼臻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臻味”,被诉侵权标识为“”、“”及“臻味號”(味字变体)。

关于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的普洱茶产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作出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了吕礼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被告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河南臻味号公司是否销售了侵权产品;

二、三被告如何承担责任。

一、河南臻味号公司是否销售了侵权产品河南臻味号公司辩称其未销售侵权产品,公证购买地并非其注册地,而是河南田生万物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

一审法院认为,(2018)豫郑华证内民字第03581号公证书显示,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地址为郑州市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建业总部港F座511号一个标识有“臻味号华中区运营中心”字样的场馆内,当时销售商出具的出库单及付款刷卡单据均显示,商户名称为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库单显示的经手人田华系当时河南臻味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库单显示的地址与公证购买地一致,且公证购买侵权产品发生在河南臻味号公司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根据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公证购买地为河南臻味号公司的实际经营地,河南臻味号公司销售了侵权产品。

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三被告如何承担责任三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侵犯了吕礼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吕礼臻的诉讼请求,河南臻味号公司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三被告均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已判令被告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已经考虑到侵权行为影响及于全国范围这一因素,且从时间上看,涉案侵权产品的成品生产时间为2015年,故该两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上述判决处理,对于吕礼臻再次要求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请,该院不再重复判决。

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本案通过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已经能够补偿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故对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赔偿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吕礼臻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及河南臻味号公司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清,也无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供参考,故该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考虑以下因素:1.关于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吕礼臻未大量生产销售“臻味”普洱茶商品,且吕礼臻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案涉商标在大陆地区的宣传投入、受保护记录、品牌价值及行业影响力,故难以认定案涉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河南臻味号公司成立时的最大股东为臻字号公司,且从(2017)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9210号公证书及(2018)豫郑华证内民字第03581号公证书可见,河南臻味号公司系云南臻味号华中区运营中心,经营规模较大,并非一般零售商;

3.基于第二点,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过错程度与臻字号公司一致,即其明知吕礼臻是案涉商标权利人后,依然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产品,侵犯了吕礼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主观过错;

4.2019年1月8日,税务机关通知河南臻味号公司注销税务登记。

2019年1月24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臻味号公司清算组成员予以备案;

5.吕礼臻为本案调查取证,购买侵权产品支付4900元,并结合河南臻味号公司的注册资本、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侵权产品的售价以及吕礼臻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0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臻味号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吕礼臻第829288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河南臻味号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礼臻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三、驳回吕礼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39元,由吕礼臻负担10280元,河南臻味号公司负担12559元。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河南臻味号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田华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建业总部港F座511室是其地址。

根据当事人上诉情况并征询对方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河南臻味号公司是否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

二、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应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关于河南臻味号公司是否销售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问题。

(2018)豫郑华证内民字第03581号公证书显示,本案公证购买侵权产品的地址为郑州市农业东路与如意西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建业总部港F座511号一个标识有“臻味号华中区运营中心”字样的场馆内,河南臻味号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田华在二审庭审中认可该地址是其地址,且当时销售商出具的出库单及付款刷卡单据均显示,商户名称为河南臻味号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系河南臻味号公司销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河南臻味号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应否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问题。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书中提到“需要指出的是,本院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已经整体上考虑到三上诉人(销售者北京经销商刘学森和生产者臻味号茶厂、云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即臻字号公司)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影响及于全国范围的情况,并由其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该判决是对臻味号茶厂和臻字号公司生产侵权商品行为做出的处理,赔偿数额已考虑到侵权行为影响及于全国范围这一因素,且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时间早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177号民事判决作出时间。

因此,一审法院不再重复判令臻味号茶厂、臻字号公司作为生产者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吕礼臻和河南臻味号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河南臻味号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0元,吕礼臻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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