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800号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吕爱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岐、周洁,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赵文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飞,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和实际支出费用合计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扬州承炜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