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执471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03执4714号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长沙商贸进修学校**。

经营者:胡邦周。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1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宝岛眼镜店闪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25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0年12月29日,因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宝岛眼镜店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宝岛眼镜店经营者胡邦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宝岛眼镜店,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前来报到。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月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1845元,已执行到位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