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77号 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乐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群宝,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锦(天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阜宁南侧**增**。
法定代表人:李泽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薛瑞明,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祥锦(天津)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