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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雄与麻城市辰环星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597号
案件名称陈志雄与麻城市辰环星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雄;麻城市辰环星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97号 原告:陈志雄,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城市辰环星商店,经营场所湖北省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孝感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181MA4D3P529L。

经营者:黄怀忠,男,199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陈志雄与被告麻城市辰环星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陈志雄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麻城市辰环星商店赔偿原告陈志雄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陈志雄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雄负担。

原告陈志雄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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