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57号之一 原告:刘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欧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大街西侧、滏阳路北富居丽景****。
法定代表人:师亮。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501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刘璐诉被告衡水欧冠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刘璐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原告刘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