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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与祥锦(天津)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376号
案件名称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与祥锦(天津)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祥锦(天津)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376号 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乐业路****。

法定代表人:杨群宝,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锦(天津)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阜宁南侧**增**。

法定代表人:李泽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宇、薛瑞明,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祥锦(天津)车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宝归来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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