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624号之一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工业经济局**。
法定代表人:郑怀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水口村工业园**侧)厂区二门东侧2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俊友。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腾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湖南五新模板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