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56号之一原告:成都智胜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郭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吴某1,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骆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智胜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山榄菊日化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过程中,成都智胜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智胜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智胜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成都智胜达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