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01号 原告:广州市百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桃湾工业园****首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994377394。
法定代表人:张学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昊,江苏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理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星村01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94360598A。
法定代表人:王**丰。
原告广州市百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盐理想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市百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百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州市百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