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659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祖辉,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祖丰,男,系被告之兄。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祖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