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32号 原告:管世昌,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飞,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珍,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北仑旋锋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锦霞路8号1幢1号1楼。
法定代表人:段银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管世昌与被告宁波北仑旋锋模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管世昌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世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管世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