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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天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6民初21417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天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天来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21417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天来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草围社区龟山路9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K。

经营者金殿成。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天天来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害第53237号商标权的行为;

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商标权权属:第53237号注册商标由“三角牌+外圆内三角图形+TRIANGLE”组成,注册人为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广州分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煤油炉、电力炊事用具、电力清洁用具等。

2005年5月7日,原告经受让取得前述注册商标,续展后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二、被告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情形:(2016)浙衢市证经字第1523号《公证书》记载,2016年8月29日,被告在其经营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草围社区村龟山路107-1号“天天来”商铺销售燃气灶一个,出具的POS签购单显示“商户名称天天来百货”等字样。

三、被诉侵权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范围的比对意见:被诉侵权燃气灶与第5323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煤油炉、电力炊事用具、电力清洁用具不属于同一种商品。

四、合理支出的项目及金额:原告主张维权支出购买费人民币85元、公证费人民币40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原告公证购买的燃气灶与第5323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煤油炉、电力炊事用具、电力清洁用具不属于同一种商品,故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53237号商标权的行为等相关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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