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502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倪小军,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成都市新都区。
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8日被释放,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世辉,四川康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亚兰,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成都市新都区 指定辩护人王义全,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宗恩,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成都市金堂县。
因本案,2017年1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释放。
指定辩护人邓先均,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小斌,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60号“川老大烟酒店”负责人,现住成都市成华区。
因本案,于2017年1月1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释放。
指定辩护人李坤,四川叙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8)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小军、刘亚兰、吴宗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施小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小军及其辩护人李世辉、被告人刘亚兰及其辩护人王义全、被告人吴宗恩及其辩护人邓先均、被告人施小斌及其辩护人李坤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倪小军在未取得五粮液、泸州老窖、茅台、剑南春、郎酒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从2016年1月开始,伙同其妻被告人刘亚兰,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太华社区一组61号租用民房作为生产厂房、新都区斑竹园镇雅雀口13组15号租用民房作为仓库,购买生产假酒的设备、原材料和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套包装材料,以4000元/月雇佣其姑父被告人吴宗恩及李某1(另案处理),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装并重新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泸州老窖、郎酒等名酒共计2000余箱,以“五粮液”550-1100元件、“五粮液1618”600-800元/件、“五粮春”240-300元/件、“茅台”700-1600元/件、“剑南春”300-650元/件、“泸州老窖1573”550-1100元/件、“红花郎”500-6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施小斌与孙某、余某、钟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70余万元。
被告人刘亚兰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与其丈夫被告人倪小军一起共同生产假酒,并帮忙运送假酒至买家处。
被告人吴宗恩从2016年1月起为被告人倪小军生产假酒至案发并法获利4万余元。
被告人施小斌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60号经营川老大烟酒店,从2016年10月开始,其在被告人倪小军处购买假酒共计:“五粮液”23件、“五粮春”31件、“五粮液1618”酒18件、“国窖1573”酒25件、“茅台”酒12件、“剑南春”13件、“红花郎”5件、“青花郎”4件(以上酒每件共6瓶),以“五粮液”630-680元/瓶、“五粮液1618”680-730元/瓶、“五粮春”170-180元/瓶、“茅台”850-900元/瓶、“剑南春”330-350元/瓶、“国窖1573”650元/瓶、“红花郎”235元/瓶、“青花郎”600元/瓶、“泸州老窖特曲”2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已销售金额为75900元 2017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倪小军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牟太华社区一组61号民房生产点和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绕城高速成彭路口雅雀口13组15号民房假酒存放仓库依法查获假冒“五粮春”216瓶(50度)“五粮春”900瓶(45度)、53度“红花郎(10年)”108瓶、53度“红花郎”(15年)30瓶、“剑南春”414瓶(52度)“国窖1573”168瓶(52度)、“五粮液”296瓶(52度)、“五粮液1618”酒24瓶(52度)、“茅台”12瓶、48度丰谷酒王标识酒84瓶、尖庄300瓶、45度五粮醇96瓶、53度泸州老窖标识酒(特曲)396瓶、52度绵竹大曲972瓶、52度五星酒36瓶、52度三星6瓶、打包机2台、压盖机1台、原酒300斤、五粮液内包装袋412个、五粮液瓶盖650个、五粮液防伪标840个、五粮液商标200个、五粮液合格证200个、五粮液盒子630个、五粮液手提袋300个、五粮液酒瓶470个、五粮液外箱88个、模板12个、剑南春手提袋35个、剑南春瓶盖360个、剑南春手提袋115个、剑南春瓶子247个、剑南春盒子362个、剑南春纸箱20个、五粮春防伪标2640个、五粮春纸箱230个、五粮春手提袋80个、五粮春酒瓶350个、五粮春盒子15个、五粮春瓶盖800个、丰谷酒王酒瓶200个、茅台纸箱80个、茅台瓶盖50个、茅台纸箱135个茅台酒标430个、国窖酒瓶180个。
2017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施小斌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枫林路124号门店、建设路160号中房红枫林小区三期8栋2单元30楼3006号房,依法查获假冒“五粮液”108瓶、“五粮春”126瓶、“五粮液1618”酒54瓶、“国害1573”132瓶、“茅台”66瓶、“剑南春”60瓶、“泸州老窖”24瓶、“红花郎”18瓶、“青花郎”18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倪小军退交违法所得18.2万元,被告人施小斌退交违法所得75900元。
上述事实,供述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据以指控被告人倪小军、刘亚兰、吴宗恩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施小斌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倪小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亚兰、吴宗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施小斌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销售出去,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倪小军、刘亚兰、吴宗恩、施小斌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倪小军及其辩护人李世辉、被告人刘亚兰及其辩护人王义全、被告人吴宗恩及其辩护人邓先均、被告人施小斌及其辩护人李坤对起诉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倪小军的辩护人李世辉提出:1.被告人倪小军归案后如实告诉其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
2.积极退赃、退赔;
3.被告人倪小军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亚兰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刘亚兰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
2.刘亚兰赔偿了五粮液146500元,属悔罪表现;
3.刘亚兰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吴宗恩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吴宗恩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
2.吴宗恩赔偿了五粮液40000元,属悔罪表现;
3.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施小斌的辩护人提出:施小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75000元并赔偿五粮液公司损失300000元。
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倪小军在未取得五粮液、泸州老窖、茅台、剑南春、郎酒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情况下,从2016年1月开始,与其妻子被告人刘亚兰,租用成都市金牛区民房作为生产厂房,租用新都区斑竹园镇雅雀口13组15号民房作为仓库,购买生产假酒的设备、原材料和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套包装材料,以4000元/月雇佣被告人吴宗恩及李某1(另案处理),用香型一致的低端白酒灌装并重新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的五粮液、茅台、剑南春、泸州老窖、郎酒等名酒共计2000余箱(每箱6瓶,下同),以五粮液酒550-1100元/箱、五粮液1618酒600-800元/箱、五粮春酒240-300元/箱、茅台酒700-1600元/箱、剑南春酒300-650元/箱、泸州老窖1573酒550-1100元/箱、红花郎酒500-650元/箱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施小斌与孙某、余某、钟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非法经营数额70余万元。
2017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倪小军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太华社区1组61号生产点和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雅雀口13组15号假酒存放仓库依法查获假冒“五粮春”216瓶(50度)“五粮春”900瓶(45度)、53度“红花郎(10年)”108瓶、53度“红花郎”(15年)30瓶、“剑南春”414瓶(52度)“国窖1573”168瓶(52度)、“五粮液”296瓶(52度)、“五粮液1618”酒24瓶(52度)、“茅台”12瓶、48度丰谷酒王标识酒84瓶、尖庄300瓶、45度五粮醇96瓶、53度泸州老窖标识酒(特曲)396瓶、52度绵竹大曲972瓶、52度五星酒36瓶、52度三星6瓶、打包机2台、压盖机1台、原酒300斤、五粮液内包装袋412个、五粮液瓶盖650个、五粮液防伪标840个、五粮液商标200个、五粮液合格证200个、五粮液盒子630个、五粮液手提袋300个、五粮液酒瓶470个、五粮液外箱88个、模板12个、剑南春手提袋35个、剑南春瓶盖360个、剑南春手提袋115个、剑南春瓶子247个、剑南春盒子362个、剑南春纸箱20个、五粮春防伪标2640个、五粮春纸箱230个、五粮春手提袋80个、五粮春酒瓶350个、五粮春盒子15个、五粮春瓶盖800个、丰谷酒王酒瓶200个、茅台纸箱80个、茅台瓶盖50个、茅台纸箱135个茅台酒标430个、国窖酒瓶180个。
被告人刘亚兰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期间,与其丈夫被告人倪小军一起共同生产假酒,并帮忙运送假酒至买家处。
被告人吴宗恩从2016年1月起为被告人倪小军生产假酒至案发非法获利(获得报酬)4万余元。
被告人施小斌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60号经营“川老大烟酒店”,从2016年10月开始,其在被告人倪小军处购买了“五粮液”23箱、“五粮春”31箱、“五粮液1618”酒18箱、“国窖1573”酒25箱、“茅台”酒12箱、“剑南春”13箱、“红花郎”5箱、“青花郎”4箱上列假酒后,以“五粮液”630-680元/瓶、“五粮液1618”680-730元/瓶、“五粮春”170-180元/瓶、“茅台”850-900元/瓶、“剑南春”330-350元/瓶、“国窖1573”650元/瓶、“红花郎”235元/瓶、“青花郎”600元/瓶、“泸州老窖特曲”220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已销售金额为75900元。
2017年1月10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施小斌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枫林路124号门店、建设路160号中房红枫林小区三期8栋2单元30楼3006号,依法查获假冒“五粮液”108瓶、“五粮春”126瓶、“五粮液1618”酒54瓶、“国害1573”132瓶、“茅台”66瓶、“剑南春”60瓶、“泸州老窖”24瓶、“红花郎”18瓶、“青花郎”18瓶,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倪小军、施小斌分别向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退交违法所得182000元和75900元。
另查明,1.案发后,被告人倪小军赔偿了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50万元;
被告人刘亚兰赔偿了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46500元;
被告人吴宗恩赔偿了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40000元;
被告人施小斌赔偿了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30万元;
2.被告人倪小军因本案于2017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释放,期间共羁押30天。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证实宜宾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5日接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报案,称群众举报成都市人倪小军伙同其妻在成都市绕城高速公路彭州立交外侧租用民房生产假冒五粮液等各类名酒,并发现分倪小军等人多次向“川老大酒业”、“成南回收”、“盛世糖酒批发”、以及谢某的门店及个人销售五粮液等各类假酒180余箱,涉嫌非法经营数额78.8万元。
宜宾市公安局于2017年1月5日受理案件,经审查于2017年1月6日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李某1证言,证实他是2016年12月2日,到倪小军的老婆刘亚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那里工作的,2200元一个月。
刘亚兰喊他负责洗酒瓶子,洗瓶子的有他、吴宗恩及其老婆、一个姓倪的电工共四人。
他差不多洗了2400个酒瓶。
他洗了还要负责装卸货,现在还没有领到工资。
他们洗的酒瓶子是刘亚兰用面包车拉进来的,酒瓶是用蛇皮口袋装起的,有五粮液、五粮春、国窖1573的酒瓶。
酒瓶洗好了倪小军和刘亚兰负责装酒,用的绵竹酒,尖庄酒装在洗好的酒瓶里。
装好的成品酒有五粮液、五粮春、国窖1573商标的酒。
他在倪小军的仓库里面看到有带有五粮液,五粮春,国窖1573牌子的纸箱、商标、包装袋以及一个包装机。
五粮液,五粮春,国窖1573牌子的成品酒大概有几十件。
(2)倪某证言,证实倪小军和他是一个生产队,按辈分是他的堂哥。
他昨天去倪小军厂里面改一下电路,看到倪小军工厂里有五粮液、五粮春、国窖1573的酒瓶、酒箱子和商标,还看到吴宗恩和一个男的在洗酒瓶。
他不知道倪小军和刘亚兰制造假酒的事,但是看到了倪小军的仓库里面有几十箱五粮液、五粮春、国窖1573商标的酒。
(3)钟某1证言,证实公安机关扣了他20瓶50度的五粮春,1瓶45度的五粮春。
这21瓶五粮春是一个叫丁某的人卖给他的,2016年10月27日他在丁某手上买过一次50度的五粮春三件,每件6瓶,共18瓶。
这三件酒卖给一个不认识的老头,这个老头说拿回乡下去吃。
2016年11月25日,他又在丁某那里买了四件50度五粮春,一个中年人把这四件酒买回家喝,没喝完又给他退了20瓶回来,公安扣的就是那20瓶。
丁某卖酒给他是850元一件,丁某安排人开车把酒拖到他门市对面三四百米远一个停车场,他骑电三轮过去拖,钱是拿给司机的。
他在糖酒公司开五粮春是143元一瓶,丁某给他的是141元一瓶。
他不知道这两样酒有什么区别。
他不认识叫倪小军和刘亚兰夫妇,他手机里面一个号码为135××××4304的叫小林,这个人有点胖,30多岁。
他于2017年1月2日跟小林以240元一件的价格买过五件泸州贡酒卖给别人,小林用一个齐头的面包车把酒送到他门市对面布匹市场后他过去拖。
他没有给小林买过五粮春。
他儿子钟某2的烟酒店在新都区,小林是他介绍给儿子钟某2认识的。
丁某卖酒时没有向他提供相关的品牌企业的委托授权书,他也没有向丁某要。
民警出示的销货清单时间2018年1月8日,编号4384184,上面记录的白酒、3、单价1488元、金额4464,这是他卖出去的3件红花郎酒,1488元一件,一共卖了4464元。
这酒是他于2017年1月8日在古柏粮油市场“阳光酒业”店子以1410元一件的价格买的,卖给谁了不知道。
阳光酒业老板姓杨,男,30多岁。
他不晓得在丁某处买的酒是假酒,后来听五粮液打假人员说了他才知道他买了假酒。
他没有在倪小军处买酒,2016年4月他在“货拉拉”平台注册登记了自己的车子帮人拉货,后来在开订货会时认识了倪小军,留了电话。
2016年下半年倪小军打了电话叫他帮忙拖货,他用东风商务车一共帮倪小军运了三次货,第一次两箱,第二次四箱,第三次一箱;
箱子外没有打字,不晓得是啥子货,每次收60元运费,送到倪小军指定的路上,有人来接货。
他接倪小军的货在洪湖公园附近接了一回,在大丰车站接了一回,在泰昌金属厂对面接了一回。
(4)钟某2证言,证实他是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长德食品城一期12-1-2号经营了一家名叫“盛兴糖酒批发部”,法人代表是他自己,他店铺的经营范围主要是批发兼零售,包装食品,注册日期是2014年10月11日,真正开始营业是2015年9月份开始的,营业执照上的店铺名称是新都酒新繁镇恒久酒水经营部。
他一共在倪小军处买了三次假酒,第一次是2016年12月20多号,对方是女的开车过来送酒,有五粮液10箱,剑南春5箱,五粮春2箱,红花郎1箱,总计18箱。
他驾驶川A×××××的五菱面包车在成彭高速路新繁出口接货,是一个女子开了一辆面包车过来的。
他付了3000元现金给这个女子,还有两万元没付。
他开了其中一箱五粮液,包装很脏,就觉得假的太凶了,在12月30号左右就让倪小军拖回去换。
第二次是今年元月几号,倪小军本人送的货,一共是25箱,其中有10箱是上次的五粮液退换的包装更好的假五粮液,另外有5箱剑南春,10箱红花郎。
第三次大概是在今年的1月7号,也是倪小军开面包车送的货,总共16箱。
其中剑南春6箱,红花郎10箱。
交货地点在新都区新繁高速路出口大约300米处一个食品厂房外的空地上。
倪小军和那个女的都是开的一个面包车送货过来的。
他在倪小军那里购买的以上假酒假五粮液是1000元一箱,假剑南春600元一箱,假五粮春450元一箱,假红花郎500元一箱,对外销售价格是假五粮液680元一瓶,假剑南春330元一瓶,五粮春150元一瓶,红花郎230元一瓶。
除了扣押的酒,其余的酒都卖出去了的。
就是五粮液卖了一瓶,五粮春卖了27瓶,剑南春卖了66瓶,红花郎卖了60瓶,总共卖了40910元。
(5)余某证言,证实他2015年3月9日在成华区欣然街1号开的玖酒贸易,有50多个平米,租金4500元一个月,卖各种烟和酒。
玖酒贸易店铺的法人就是他,营业执照也是他的名字。
今天上午民警在他这个店子里面查获的4箱零4瓶52度浓香型五粮液白酒是从一个叫“小倪”的人那里买的。
大概十多天前小倪放在他店子里他帮忙卖,一共是5箱五粮液,2箱茅台酒,五粮液的价格是1000元/箱,茅台酒3600元/箱。
小倪让他卖完了再给钱。
卖完的话他就应该付给小倪15800元。
小倪的电话是135××××4304,大概三十多岁。
52度五粮液500毫升浓香型零售788元一瓶。
放在他店子里面卖的五箱五粮液还有两瓶在上个星期天下午他和两个朋友喝了。
他和家人与小倪都没有资金往来,以前没有从其他地方购买过假酒。
(6)证人龚某1证言,证实“沱牌曲酒”门市是他在经营,法人是他老婆吴某,主要销售沱牌曲酒,另外销售五粮液系列酒,泸州老窖系列酒以及郎酒,地址在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
他店里的6箱被民警扣押的假酒有两箱52度的五粮液白酒,四箱52度的国窖1573。
他一共在外面进了三次假酒,每次三箱,总共4箱五粮液,5箱国窖,五粮液进成1200元一箱,国窖进成1000元一箱,五粮液对外卖成730元一瓶,国窖对外卖650元一瓶。
他总共卖了两箱五粮液,一箱国窖,卖了12660元。
卖假酒给他的人姓倪,矮矮胖胖的,四川人,都是现金付的。
(7)吴某证言,证实2016年10月左右,有个二十多岁的年轻男子来她和丈夫经营的青羊区云庭副食店来推销国窖1573、五粮液、剑南春、郎酒这些酒,后来他和丈夫决定买九件五粮液和国窖1573,她丈夫龚某1分三次取回来,具体的时间记不清,每次我们都是决定要三件。
现在这九件卖出去了三件,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六件。
她们夫妻经营的副食店的位置在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93号,店面法人是她,平时是龚某1在负责经营,店铺销售的商品就是烟酒茶,注册时间是2013年9月30日。
她只见过推销酒的人,170多公分,轻瘦,25岁左右,走路有点外八字,寸头发型,送酒的人没有见过。
推销假酒的人来推销就说了是高仿酒,而且价格也是假酒的价格,五粮液是2550一件,国窖1573酒1900元一件。
买了五粮液四件,国窖1573酒五件,每次都是付现金。
正规渠道买的五粮液一瓶是730元,国窖是一瓶600元左右。
买回来的假酒都是零售卖的,五粮液是卖七百多一瓶,国窖1573是卖六百多一瓶。
五粮液卖了两件,国窖1573酒卖了一件。
(8)孙某证言,证实民警在国税源小区现场挡获的酒是代某的卖给他的,他之前已经打了三万元给代某。
他存放茅台的酒仓库是高文明的,存放五粮液的酒仓库是他给一个女的租的。
民警在他仓库里查获的五粮液、茅台酒是从倪小军那里进的。
他是在去年成都几个朋友吃饭时认识了倪小军,他们留了电话。
在2016年8月份的时候,第一次在倪小军那里进了一件五粮液,一件茅台,他进来喝一下;
第二次进了几万块钱;
第三次进了几万块。
进货的品种是五粮液、茅台、红花郎、剑南春、国窖1573、五粮春。
五粮液是1100元一件,茅台是1600元一件,剑南春是600元一件,国窖1573是1100元一件,五粮春是300元一件,红花郎是600元一件。
卖出去的价格是五粮液是620元一瓶,茅台是800元一瓶,剑南春是300元一瓶,国窖是580元一瓶,红花郎是220元一瓶,五粮春是140元一瓶,一共大概卖了四五万元,卖给熟人朋友还有工地上的老板,余下的都在仓库,被民警扣押了。
他一共在倪小军处进了二十九万二千九百元的酒,支付了十万元,其他钱差起,数量是五粮液七十四件,剑南春三十件,茅台八十五件,五粮春二十件,国窖1573三十五件,红花郎酒五件。
民警查获的倪小军的账本有一页“南充孙哥”等交易记录是他在倪小军处的进酒记录,他已经仔细看了,也已经计算过了数量是正确的。
倪小军是使用一个面包车给他送货的,每次送货都送到国税源小区里,就是民警查获的他的小区仓库里,倪小军联系他就是打158××××5877。
五粮液当时价格520元一瓶,茅台800元左右一瓶,剑南春是260元一瓶,国窖1573是500元左右一瓶,五粮春是140元一瓶,红花郎是220元一瓶,这是他了解的南部县上的市场价格。
他在倪小军处进价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他拿到酒后都怀疑酒有问题,价格相差很大,倪小军说没有问题,喝不出来,他不知道他买的是假酒。
民警出示的扣押清单他看过后没有什么问题。
(9)代某证言,证实他知道今天是因为销售假茅台酒的事被带到派出所来的,他的假酒是卖给南部县的孙某。
大概一个星期前孙某给他打电话喊他帮忙搞六十箱茅台酒,他就联系岑某去买假茅台酒,53度的,六瓶一箱,买成300元一瓶,1800元一箱。
他卖给孙某是350元一瓶,2100元一箱。
昨天下午岑某去租了一辆商务车把货装好后接到他,他们两个一起开车送到南部县,今天上午11点左右孙某把他们接到后去一个小区下货,正在下货就被民警抓了。
车上总共是六十箱假茅台酒,孙某一共付了他三万元定金,其余货款说是货到付款,现款现货。
岑某给他说酒是在一个姓陈的老板手里买的,他只管从岑某手头拿成300元一瓶,至于岑某从中赚好多钱他不管,孙某付运费4000元,租车费和油钱由岑某付。
(10)高某证言,证实他和孙某是老乡,朋友关系,孙某是今天上午12点20分左右给他打电话说用他的车库,打完电话后孙某就到了他家楼下,另外和孙某一路还有一个商务车,车上有两个男的,两个男的就从商务车上搬酒下来到他的车库里,全是贵州茅台酒。
孙某说这些酒临时放两天就搬走。
他在县政府办是驾驶员,给领导开车。
(11)岑某证言,证实今天他在四川省南部县一个小区里面下货时被民警档获,被挡获的人有他,代某,还有两个不认识。
他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崖区桥那里跑车,代某打电话叫他拖点货到四川,运费4000元,他就同意了。
他就租了一辆车牌号贵A×××××的江淮商务车,代某和一个叫陈某的人一起来的,陈某给他说三桥桥下一个货车,去给那个司机说陈某的电话号码(17××××44692),就能够拿到货。
装的货是茅台酒。
陈某说他到了那边把货下了,有人给他运费,是他和代某两个人一起运输的。
(12)冯某证言,证实他的店子开在成都市金牛区长庆东一路5号,他店子在卖五粮液,销量很小,一年最多卖两瓶。
上个月(2016年12月),他的同学何某的姐姐的老公公过生日要买15件五粮液,他就介绍何某的姐姐在一个叫“三酒”的地方买酒,电话号码是158××××9438,之后他坐班车到简阳去把这个送酒的车带到做寿的西雅图大酒店,下了酒后就回成都了。
买成多少钱一件我也不清楚。
送酒的车子不知道谁联系的。
(13)谢某证言,证实他没有买过五粮液,他在2016年12月份帮一个人送过十五件五粮液。
大概上个月(2106年12月)他老婆在跑的的专车的时候有个客人就问她跑不跑简阳,他老婆说要,第二天他老婆就喊他去,他就开车到滨河公园,一个北斗星车子在那里,然后一个男的从北斗星车子上下了十五件五粮液放到了他车子上,尾箱装了六件,后排座位放了九件。
他到了简阳给送货的人打电话,过来一会儿这个送货的人就来了,带他到简阳市西雅图大酒店。
下了酒后他和这个送货的人一起回的成都,这个人用微信支付了300元车费给他老婆。
叫他去滨河公园装酒的那个人就最开始叫他跑简阳,但后来这个人又自己先到简阳,而且在简阳接他,然后又一起回成都的那个男的。
他微信上微信名叫“钓鱼人”的那个人叫钟某2,在成都金牛区古柏粮油市场做酒生意,店子叫红日酒业,他随时给钟某2接送娃娃,钟某2主要做红酒生意。
(14)曾某证言,证实上个月她在跑的的专车的时候,有个乘客叫她跑简阳300元一趟。
第二天她就叫她老公谢某跑这趟生意。
她老公给她讲是拉的酒,具体有多少没给她讲,车费是300元,是这个人微信转账给她的。
这个人有40岁左右,较瘦,当地口音。
(15)李某2证言,证实他是来投案自首的,他从倪小军处购买并销售了假冒伪劣酒的事情。
去年11月左右的样子他倪小军处总共买了40箱假酒,有52度五粮液酒,53度茅台酒,52度国窖1573酒,分两次买的这些酒。
第一次是在2016年11月29日下午2点10左右,他和倪小军通过电话联系,倪小军开车把假酒送到南立交桥下面,他开车去接货,这次买了十多箱,是五粮液和国窖1573酒,都是450元一箱,他付给倪小军现金5400元。
第二次是2017年1月5日下午5点半左右,他从倪小军那里买了假冒的茅台、国窖1573和五粮液,共20多箱,价格和上次的一样,茅台酒是500元一箱,付了10000多元现金给倪小军。
倪小清楚的给他说这些酒是假酒。
第一次买的假酒是通过门店零售出去的,价格是450元到550元一瓶不等,第二次的假酒是每箱加了100元卖给一个人了,我也不认识。
这两批假酒他总共卖了差不多5万元。
(16)兰某证言,证实他和倪小军是朋友关系,认识一年多,他晓得倪小军开了一个商贸公司在做白酒生意。
他在倪小军处买过三次假酒,第一次是2016年12月15日,倪小军的老婆给他送了两次假酒,数量大约15-16件。
第二次是2016年12月20日,倪小军的老婆给他送了一次假酒,也是10多件。
第三次是2017年1月4日,那次给他送了大约7-8件。
交接货的地点都是成都金丰高架桥下华美路口加油站旁,是现金付清了的,每件假酒价格是800元一件,一件是6瓶。
其中有20件是他帮其朋友小刘,小刘大概27、28岁的样子,他接了货以后再联系“野的”给小刘送到遂宁,运费是140元,两次共280元,都是小刘自己付。
倪小军的酒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他没有怀疑过是假酒,当时就是因为比外面便宜才在倪小军那里买。
他在倪小军处购买的假酒除了给小刘买的外,其余的酒他自己请客吃饭用了。
3.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证实:(一)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李某1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太华社区一组61号民房内一处仓库(生产储存假酒窝点),查获假酒、假冒包材等若干,依法予以扣押(扣押清单见附件一)。
(二)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倪小军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绕城高速成彭路口雅雀口13组15号民房内储存假酒仓库,查获假酒若干予以扣押(扣押清单见附件二)。
(三)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倪小军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绕城高速成彭路口雅雀口13组4号民房内储存假酒仓库,查获假酒若干予以扣押(扣押清单见附件三)。
(四)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倪小军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北星大道竹柳路北欧知识城1期8栋121楼2106号,查获下列物品依法予以扣押:(1)奔驰越野车一台,车牌川2A11HJ6;
(2)棕色笔记本一本;
(3)物流清单三页,其中:浩领物流清单两页,编号为0048705和0048706,洲吉物流清单一页,编号为0002036。
编号为0048705的浩领物流清单显示:收货人小王电话134××××4686。
编号为0048706浩领物流清单显示:收货人小刘,电话137××××9752;
编号为0002036洲吉物流清单显示,收货人张某,电话180××××9888。
(4)现金68800、农业银行卡62×××75一张(内有现金6万余元)、倪小军本人身份证一张、苹果手机一部、依波手表一只。
后民警分别于2017年1月11日、2月8日、6月1日将68800现金、农业银行卡、身份证、苹果手机、手表返还倪小军。
(五)2017年1月10日,民警扣押刘亚兰现金17700元,苹果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62×××74一张,驾驶证、行驶证各一本,北斗星、东南德力卡汽车钥匙各一把。
次日,民警将上述物品返还刘亚兰。
(六)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钟某2经营的“盛兴粮酒批发部”,查获假酒若干依法予以扣押(扣押情况详见附件四)以及苹果6手机一部,小汽车一辆,车钥匙1把,账本2本。
民警于2017年2月7日将扣押的苹果手机、小汽车、车钥匙、账本返还钟某2。
(七)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钟某1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古柏粮油市场1期18厅1号的门市,查获并扣押:(1)三星手机两部,东风商务车钥匙一把,KIA车钥匙一把,农村信用社账号为62×××44的卡一张,工商银行账号为62×××17的卡一张,农行银行账号为62×××74的卡一张,兴业银行账号为62×××18的卡一张,招商银行账号为62×××46的卡一张,现金2228元,身份证一张;
钱夹一个,民警将上述物品于2017年2月7日返还钟某1。
(2)假酒若干(见附件五)。
(3)销货清单一张,该清单显示:金额6164元,其中白酒4464元。
(八)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余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欣然二街玖酒久酒水经营部、浅水半岛小区C区18栋一单元1、3号,查获并扣押(1)手机1部,车钥匙2把、车1台,出库单2本、收款收据1本,民警已将上述物品返还余某。
(2)假酒若干(见附件六)。
(九)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孙某位于南充市南部县国税源小区租来存酒的两个仓库,查获并扣押假酒若干(见附件七)。
(注:购进数量与扣押数量差为:52度五粮液酒215瓶,52度剑南春酒83瓶,52度国窖1573酒倒挂18瓶,53度贵州茅台酒348瓶,45度五粮春酒3瓶,50度五粮春60瓶,郎酒30瓶,按照购进价算金额为147100元。
现扣押假酒按照购进价算值145800元,加上60件茅台酒(2100元/件),价值近27万元。
) (十)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龚某1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沱牌曲酒”门店店铺及其他仓储窝点,查获并扣押假酒若干(见附件八)。
(十一)2017年1月10日,民警搜查施小斌人身及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枫林路124号门店,建设路160号中房红枫林小区三期8栋2单元30楼3006号房等相关场所,查获并扣押假酒若干(见附件九) 4.辨认笔录,证实(1)谢某辨认出冯某就是在2016年12月的一天叫其送15件五粮液到简阳市去的人。
(2)倪小军辨认出李某2、兰某、钟某2、余某、施小斌、孙某、龚某1就是在自己处购买假酒的人。
(3)龚某1、余某、施小斌、兰某、钟某2、孙某、李某2辨认出倪小军就是销售假酒给自己的人。
(4)龚某1、兰某、钟某2辨认出刘亚兰就是销售假酒给自己的人。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驰字[2008]第85号关于认定“五粮春”及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驰名商标证书、商标监(1999)15号关于认定“剑南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等工商登记注册信息,证实(1)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信息(包括商标“五粮春”)。
(2)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信息。
(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信息(包括商标“国窖”)。
(4)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信息。
(5)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信息。
6.价格证明,证实530贵州茅台酒在2017年1月的零售价位999元/瓶,520剑南春在2017年1月20日的销售指导价位398元/瓶。
7.鉴定意见 (1)宜宾五粮液鉴定证明书9份 证实(1)样品来源于倪小军的五粮春浓香型白酒45度204瓶,52度五粮液浓香型白酒204瓶,经鉴定上述产品均属假冒五粮液公司产品。
(2)样品来源于倪小军的五粮液内包装袋412个,五粮液瓶盖650个,五粮液防伪标840个,五粮液商标200张,五粮液合格证200个,五粮液盒子630个,五粮液手提袋300个,五粮液酒瓶470个,五粮液外箱88个,五粮春防伪标2640个,五粮春纸箱230个,五粮春手提袋80个,五粮春酒瓶350个,五粮春盒子15个,五粮春瓶盖800个,经鉴定该包装材料属假冒五粮液公司产品。
(3)样品来源于倪小军的52度五粮液116瓶,50度和45度五粮春酒912瓶经鉴定均为假冒五粮液公司产品。
(4)样品来源于吴某的52度五粮液12瓶,经鉴定均属假冒五粮液公司产品。
(5)样品来源于余某52度五粮液28瓶经鉴定均属假冒五粮液公司产品。
(6)样品来源于孙某的52度五粮液酒129瓶,45度五粮春酒57瓶,送检样品经鉴定属假冒第120709号、1257697号、160922号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7)样品来源于施小斌的52度普通型五粮液1618酒162瓶,45度及50度五粮春酒共126瓶,经鉴定均属假冒五粮液公司产品。
(8)样品来源于钟某2的52度普通型五粮液59瓶,五粮春3D型15瓶,经鉴定均属假冒五粮液公司产品。
(2)古蔺郎酒鉴定证明书3份 证实(1)样品来源于倪小军53度十年红花郎108瓶、十五年30瓶经鉴定均属假冒公司产品。
(2)样品来源于钟某253度红花郎6瓶经鉴定均属假冒公司产品。
(3)样品来源于施小斌53度十年红花郎18瓶、二十年青花郎18瓶经鉴定属假冒公司产品。
(3)泸州老窖鉴定证明书6份 证实(1)样品来源于吴某的52度国窖1573酒24瓶,经鉴定均属假冒泸州老窖公司产品。
(2)样品来源于龚某1的52度经典装国窖1573酒16瓶,经鉴定均属假冒泸州老窖公司产品。
(3)样品来源于倪小军的52度国窖1573酒经典装168瓶,52度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396瓶,经鉴定均属假冒泸州老窖公司产品。
(4)样品来源于施小斌的52度经典装国窖1573酒132瓶,52度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16瓶,经鉴定均属假冒泸州老窖公司产品。
(5)样品来源于孙某的52度经典装国窖1573酒228瓶,经鉴定均属假冒泸州老窖公司产品。
(4)贵州茅台酒鉴定证明5份 证实(1)样品来源于倪小军的53度贵州茅台酒12瓶,经鉴定均属于假冒贵州茅台酒公司产品。
(2)样品来源于倪小军的80个茅台纸箱,135个茅台纸盒,430个茅台酒杯,经鉴定上述包装材料属于假冒贵州茅台公司产品。
(3)样品来源于施小斌的53度贵州茅台酒66瓶,经鉴定均属于假冒贵州茅台酒公司产品。
(4)样品来源于余某的53度贵州茅台酒6瓶,经鉴定均属于假冒贵州茅台酒公司产品。
(5)样品来源于孙某的53度贵州茅台酒162瓶,经鉴定均属于假冒贵州茅台酒公司产品。
(5)四川绵竹剑南春酒鉴定证明书 证实(1)样品来源于倪小军的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414瓶,经鉴定均属假冒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
(2)样品来源于钟某2的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30瓶,经鉴定均属假冒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
(3)样品来源于施小斌的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60瓶,经鉴定均属假冒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
(4)样品来源于孙某的52度剑南春浓香型白酒97瓶,经鉴定均属假冒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品。
8.被告人倪小军提供打假维权赔偿协议书、五粮液集团收据,证实被告人倪小军赔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人刘亚兰赔偿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4.65万元。
9.被告人倪小军提供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缴款书,证实倪小军案发后退缴违法所得18.2万元。
10.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倪小军的供述和辩解3P1-28 2016年农历正月,他到金牛区与新都区交界处的天回镇太华社区一组61号租了间民房作为厂房,房租每年8000元,没有租房协议,然后购买了灌装白酒的设备,回收些旧酒瓶,还购买了外包装上标识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的设备。
他到市场购买些瓶装酒,有金六福,绵竹大曲,尖庄,五粮醇等,用来灌装成五粮液、红花郎、茅台,1573等名贵白酒。
灌装好后他直接去找下家,主要是名烟名酒店进行销售,基本都是他上门送货,但是大部分是半路交货,不送下家的店子里,要货都通过电话联系。
他请了两个长期工人,一个叫李某1,还有个叫吴宗恩。
月工资4000元每人,现金支付。
他的外包装材料都是通过电话联系到外省购买的,通过物流发货给他。
有时是广东发的,有时候是温州发的。
他长期备到有货,一般发过来的是空白纸箱,纸箱外的五粮液及其他品牌的商标都是他厂里自己喷上去的,厂里有喷字的字版。
灌装酒的酒瓶是别人从酒店收到的喝过的酒瓶给他寄过来的,他自己也去收一些。
酒盖、防伪商标及外包装都是成套从广东或者温州发过来的,一箱酒的包装材料价格大约在200元左右。
他销售给过施小斌,在城里面,都是电话联系的,现金支付,有时候在公路上交货或者车库或停车场交货。
还有余某,在城里面,他送过货到余某的铺子里面,现金交易。
还有叫龚哥的,有时在羊犀立交桥、安靖古柏粮油市场后面交货,有时在新都王桥路旁边空地交的货,对方开的东风商务车。
在南立交桥下送过一次货,龚哥开的福特车,他也记不到龚哥的名字。
原酒一瓶30多元,包装材料一瓶分摊下来30多元,一瓶大约70元左右,一箱按六瓶计算,成本在400元左右。
一箱六瓶的五粮液酒有的一件五百多,有的六七百。
他爱人刘亚兰一般不管这方面的事,只有在厂里忙不过来的时候就帮忙送货,钱和账都是他自己管。
生产和销售都是他在负责。
五粮液一般用五粮醇、金六福、尖庄灌装。
五粮春一般用尖庄灌装。
生产销售都没有记录,从省外购进包材是他从微信上直接转账,销售酒一般都是现金交易,只有少数当场没有收到现金我才记账在本子上。
一般一天生产二三十件酒,一个月生产五六百件酒。
他这一年生产了400件左右五粮液,五粮春大概800件左右,茅台估计100件左右,剑南春200件左右,红花郎200件左右,泸州老窖100件。
他大概从2000件酒中赚了三四十万,生活上用了一些,买了一辆奔驰车,还有些存款。
他手头的三个车都送过酒,一个川2A×××J6黑色奔驰车,川4D×××银灰色东南面包车,一个川A×××××北斗星。
他销售酒的第一个下家老板姓施,电话是138××××7812,送货到施老板的店里或者地下车场。
第二个下家老板姓余,电话是138××××9337,店子在二环路边上府青立交边上。
第三个下家老板姓龚,电话号码是:183××××5011。
第四个下家老板电话号码是137××××0549,交货是在高攀路口。
第五个是个女老板,电话是183××××1224,交货是古柏粮油市场。
第六个是新繁镇,电话是158××××3711。
第七个姓何,电话是183××××1516。
第八个是江西的苏某,电话是150××××9512,销售了五粮液8件,茅台2件,通过物流公司发货,出货地点是新都区斑竹园镇南岸明新国际小区。
第九个是小严,电话是152××××2960。
第十个姓夏,电话是136××××8874。
三张物流0002036号,0048705号,0048706号清单是通过物流销售了酒的单子。
“洲吉物流”到金川县的单子,是我发了3箱假的剑南春给一个张某的人,600元一箱,收货电话是180××××9888,这个人是第一次和他做生意,货款是他一个朋友姓钟的转交给他的。
“浩领物流有限公司”这两张单子是他发假剑南春和国窖573给绵阳的同一个人的,3箱酒,2箱剑南春,300元一箱;
1箱国窖,450元一箱,同一个收货人,电话号码是134××××4686,137××××9752。
从他的窝点搜查到的黄皮笔记本这些都是他卖假酒的记账,第一篇写的“渝哥”这次,是2016年上半年通过物流发了10箱国窖,800元一箱,合计8000元,货是发到九寨沟。
第二篇“钟”,是2016年2月至3月份,他卖假酒给交大立交前面,一个叫“金潭玉液”一个烟酒店,老板30多岁的四川人,存的电话是136××××7636,笔记本上写的“毛”表示假茅台,“五”表示假五粮液,“春”表示假剑南春,“郎”表示是假的10年红花郎。
根据他记账本记载,他销售了假茅台3箱,1600元一箱;
假五粮液6箱,800元一箱;
假剑南春15箱,10箱300元一箱的,5箱600元一箱的;
假五粮春10箱,5箱240元一箱,5箱260元一箱;
假红花郎2箱,500元一箱;
假国窖1573酒,10箱,5件600元一箱,5件1000元一箱。
总货款是23100元,是没有收到钱的,收到钱的他都撕来丢了。
第三篇写了“何哥”的,货物通过物流发到马尔康,是2016年3、4月份,发了10箱假五粮液,800元一箱;
6箱茅台,1400元一箱,一共是16400元的货款,都没收到钱。
第四篇写了“谢哥”的,是2016年4、5月份他卖假酒给一个在糖酒会上认识的朋友,货是通过物流发往西藏拉萨的,发了1618五粮液16箱,800元一箱;
假五粮液16箱,800元一箱;
假茅台12箱,1400元一箱;
假的1573国窖35箱,800元一箱;
总货款69800元,没收到款。
第五篇写的“于哥”的,是2016年5、6月份通过物流发瓶10箱假五粮液1618去达州,800元一箱,货款8000元,联系电话是150××××9700,一直没付款。
第六篇写了“南充孙哥”的,是2016年下半年送货给孙哥的记录,总共拿了292900元假酒,假五粮液74件,1100元一件;
假剑南春30件,600元一件;
假茅台85件,1600元一件;
假五粮春20件,300元一件;
假泸州老窖1573共35件,1100元一件;
还有红花郎5件,600元一件,他付了10万元货款,还差20多万货款没付给我,他的电话是158××××5877。
第七篇写了“泰”的是一个绵阳的人,电话是137××××0549,在成都做假酒生意,在2016年发了5件假剑南春,650元一箱;
假五粮液包材150件,36件是360元一件(一件是指6个假五粮液的盒子加一个外箱子,一套),114件是400元一件;
假茅台包材41件,210元一件,这个人总共欠他70420元货款。
第八篇写了“钟”的,是川大立交旁边的“钟某3”购买记录,假五粮春60箱240元一箱;
假五粮液61箱,550元至800元一箱;
假红花郎20箱,500元至650元一箱;
假1573酒26箱,600元一箱;
假1618酒21箱,600元一箱;
假茅台酒23箱,700元一箱;
假剑南春15箱,350元至600元一箱;
总货款15250元,这批货款都收到了的。
有少量包材是在成都当地一个自称姓陈的男子购买的,这个男子电话181××××8111,大约40多岁,开一辆金杯车送包材,他付现金。
大部分包材是从浙江温州发过来的,少量是从广州,这些做假包材的随时都在换号码打给他,谈好数量后,就在成都当地找货车给他拉过来,货款有司机代收,他没有见过卖包材的老板,他只去物流点去过一次,记不起是哪家物流,他也是从路边买黑卡,那个手机是专门用来联系包材的,手机掉了,他现在这个号码是专门用来送货的。
在新都区那里交货的那个人,对方开一辆东风商务车来接货,他给这人送过两次货,大概二三十箱,只要是送五粮春、红花郎,这个人是在古柏粮油市场开店的,是个四五十岁的老头接的货,他喊这人叫“钟某3”,他卖了五粮春是200元一箱,红花郎450元一箱,他说了是高仿酒,钟某3现金付的货款。
他被抓之前最后一次给钟某3送货是去年12月份,送了约10箱。
他看了鉴定资料没有异议,他都是购买一些低端的但是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的白酒来进行灌装仿冒的。
五粮液及五粮液1618是用的五星金某酒来仿冒的,五粮春是用三星金某、五粮醇、尖庄酒冒充的。
剑南春是用绵竹大曲冒充,国窖1573是用泸州老窖特曲冒充,泸州老窖特曲是用泸州二曲冒充的,茅台是用茅台王子酒冒充的,红花郎、青花郎是用茅台迎宾酒冒充的。
公安机关扣押他的三个仓库的假酒数量五粮液296瓶,五粮液1618酒24瓶,五粮春1116瓶,国窖1573酒168瓶,泸州老窖特曲396瓶,茅台12瓶,红花郎138瓶,剑南春414瓶。
取中间价计算是182732元。
他做假酒一年,从租房、购买原材料、生产工具、销售、收款大部分是他在做,有时叫刘亚兰帮忙送货、收款。
吴宗恩、李某1就主要负责在租房内生产假酒,包括洗瓶子、灌酒、贴商标、装箱等工作。
忙不过来时他也帮忙灌酒、装箱上车。
刘亚兰送过二、三次酒,收到酒款回来交给他。
吴宗恩大约干了一年,李某1大约只干了1-2个月,工资都是4000元一月,吴宗恩领了4万元左右工资,李某1领了7、8千元。
销售价格是五粮液550-1200元/件、五粮液1618酒600-1100元/件、五粮春240-300元/件、国窖1573酒800-1100元/件、泸州老窖特曲240元/件、茅台700-3600元/件、红花郎500-700元/件、剑南春300-600元/件。
取最低价计算的扣押假酒价值145020元(五粮液价格为550元一箱,货值27140元;
五粮液1618酒600元一箱,货值2400元;
五粮春240元一箱货值43640元;
国窖1573酒800元一箱,货值22400元;
泸州老窖特曲240元一箱,货值15840元;
茅台酒700元一箱,货值1400元;
红花郎500元一箱,货值11500元;
剑南春300元一箱,货值20700元)。
销售给“盛兴糖酒批发部”的钟某2假酒有:五粮液10箱,剑南春16箱,五粮春2箱、红花郎21箱,金额31000元。
销售给“玖九酒水经营部”的余某5箱假五粮液,3箱假茅台酒,金额15800元;
销售给龚某1(龚哥)的假五粮液4箱,假国窖1573酒5箱,金额9800元。
销售给“川老大酒业”的施小斌假酒有:五粮液23箱、五粮春31箱、五粮液1618酒13箱、国窖1573酒25箱、茅台酒12箱、剑南春13箱、红花郎5箱、青花郎4箱,金额是108100元。
销售给李某2假酒有五粮液、茅台酒、国窖1573酒,共计有40箱,金额为16000元左右。
销售给兰某有五粮春35箱,金额28000元。
以上合计208700元,货款都是现金支付。
通过“洲吉物流”,销售3箱假的剑南春600元一箱,通过“浩领物流有限公司”销售2箱剑南春,300元一箱,1箱国窖,450元一箱,金额2850元,以上这些都是通过物流公司销售假酒的情况。
统计一下扣押笔记本记录的假酒销售金额:销售给“渝哥”10箱国窖,800元一箱,金额8000元。
销售给“钟”假茅台26箱,假五粮液67箱,假剑南春30箱30箱,假五粮春70箱,假红花郎22箱,假国家1573酒36箱,假五粮液1618酒21箱,金额138350元;
销售给“何哥”10箱假五粮液,800元一箱,6箱茅台,1400元一箱,金额16400元;
销售给“谢哥”假五粮液1618酒16箱,800元一箱,假五粮液16箱,800元一箱,假茅台12箱,1400元一箱,假1573酒35箱,800元一箱,金额69800元;
销售给“于哥”10箱假五粮液1618酒,800元一箱,金额8000元;
销售给“南充孙哥”的假酒(已被公安机关查获,此人真实姓名叫孙某,南充市南部县人):假五粮液74箱,1100元一箱;
假剑南春30箱,600元一箱;
假茅台85箱,1600元一箱;
假五粮春20箱,300元一箱;
假国窖1573酒35箱,1100元一箱;
假红花郎5箱,600元一箱。
货款金额292900元。
以上销售金额合计533450元。
经过统计,他生产的假酒,还未销售的存货,按最低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145020元,已经销售的假酒,按他实际买家所支付的款项,销售金额是742150元。
(2)刘亚兰的供述和辩解 证实她和倪小军是2016年1月份在成都市新都区边,仓库地点她们租了两个地方,靠近生产地点不远的城中村农民自建房屋。
最开始是她们两口子自己做,后来请了四个工人帮做。
每天能做4-5件假酒,一件是6瓶。
她和倪小军两个在成都周边到处找餐馆、酒店收购空的名酒瓶子和包装,主要有五粮液、五粮春、茅台、剑南春、红花郎几种,拿回家跟着听别人讲的方法学做假冒这些名酒,又销售往一些酒店、餐厅。
后来生意做大了,她们就请了人一起做,再销售给一些开烟酒店卖酒的进行销售。
整个生产和销售都是她们两口子在负责。
做得最多的是五粮春200元一箱(一箱6瓶),五粮液400元一箱(一箱6瓶),其他价格不清楚,她老公倪小军才知道,平时倪小军比较忙的时候她帮忙送货。
包材、原酒都是她老公负责,她平时只是帮忙干活,送货这些,她大约送了5-6次假酒,具体的情况记不起了,都是倪小军告诉她对方要什么酒,好多数量,收好多钱。
生产假酒的整个流程就是她们从外面买些次酒金六福、绵竹大曲等各系列的拿回来,用注射器抽取来,注进收购回来的名酒的瓶子里,再包装好盖子,贴好标签,封号外包装,就和真的酒一样的。
金六福是拿来假冒五粮春、五粮液,绵竹大曲拿来假冒剑南春,都是以次充好。
销售假酒的过程、交易方式、货款方式具体过程她都不知道,她都只是在倪小军的安排下去送货,价钱是倪小军他们在谈。
欠账的没有打欠条,倪小军才清楚外面的欠款。
奔驰车是全款买的。
她们现在请来帮忙做假酒的工人才来两个月,全是倪小军家的亲戚,一个姑爷,一个小姑爷,一个孃嬢,还有一个叫“岳兵”。
没有具体的分工,在店子上有什么活就做什么,但是送货都是她们两口子在负责。
她能回忆起的送货的下家是上个月有一天晚上,在金丰高架桥下,对方开了一辆小车过来,她拿了几件五粮春、几件剑南春给对方。
他在成都成彭高速新繁出口附近、成都青羊区黄忠公园旁,在成都金风高架立交桥下一加油站旁送过假酒,但是具体时间、假酒数量、品种,收了多少货款记不清,对方叫什么也不知道。
吴宗恩、李某1都是倪小军请的做假酒的工人,吴宗恩干了接近一年,李某1干了大约1-2个月。
(3)吴宗恩的供述和辩解 他是在2016年1月起开始帮倪小军做假酒的,直到被抓获,倪小军是口头聘请他的,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倪小军给他是每月4000元的工资,被抓那天他已经领了10个月的工资,总共40000元工资,都是付的现金。
他和李某3的工作是按照老板倪小军安排洗瓶子、刮标签、灌酒,然后把酒装箱。
做假酒的地点是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太华社区1组61号。
在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太华社区1组61号仓库查获的假酒是老板倪小军的,不晓得有啥子酒,不知道数量有多少。
一般他们洗酒瓶子,都是老板倪小军用面包车把空的酒瓶装在麻布口袋里面拖到天回镇太华社区1组61号仓库,运过来的酒瓶一些有商标有些没有商标,每次都是7-8麻袋左右,一麻袋有30多瓶空酒瓶,运到仓库后就用清水浸泡在脚盆里,然后用小刀把空酒瓶上面的商标刮掉,然后把空酒瓶晾干,洗酒瓶的工序就完了。
然后倪小军和刘亚兰就用漏斗把准备好的其他酒灌进洗好的酒瓶里,然后把灌好的酒装进纸箱里面,每件纸箱是六瓶。
他不清楚纸箱贴没贴标,装好后用面包车运走。
公安机关在倪小军仓库找到他们时还有李某1、倪某。
李某1比他迟来10来天,有时在洗酒瓶子,有时在帮倪小军灌酒;
倪某是倪小军请来的电工,才来的。
他们每天洗60-80个瓶子左右,灌酒的数量不清楚。
(4)施小斌供述与辩解3P57-68 他经营的店铺工商营业执照是2015年5月注册的,注册的是“老施日用品”,店子的门头用的是“川老大”,他店铺的位置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160号中房红枫林小区三期124号,店铺的法人是他,实际经营是他,只是他老婆平时帮他看一下,店铺经营销售有各类品牌的香烟,以及各类品牌的酒,他在经营店铺的时候,一个来自称叫倪小军的人来找他店铺推销酒,2016年10月份的样子,倪小军找到他说:瓶子和包装都是“资格”的,看不出来是假酒。
然后他就谈价格,五粮液1100元一箱6瓶,国窖1573酒1100元一箱六瓶;
五粮液1618酒1100元箱六瓶;
五粮春300元一箱六瓶;
茅台1300元一箱6瓶;
剑南春600元一箱6瓶;
泸州老窖特曲400元一箱6瓶;
红花郎700元一箱6瓶;
青花郎1200元一箱6瓶。
价格略有浮动几十元钱,他平时就按照市场价格销售,比如五粮液我就卖680元/瓶的市场价。
五粮液卖了五箱,五粮春卖了十箱,1618卖了四箱,国窖1573卖了三箱,茅台卖了一箱,剑南春卖了三箱,泸州特曲卖了一箱,红花郎卖了两箱,青花郎卖了一箱。
除了他的泸州老窖特曲是从食品城进的假酒,其余都是倪小军处买的。
除了卖的,剩下的都被查获了。
他通过电话联系倪小军的,每次他要货的时候就告诉倪小军将货送到他们约定的地点,每一次他都从倪小军处购买后直接付现金。
他销售假酒从中获利了大约2万元。
扣押清单上五粮液108瓶,五粮液1618酒54瓶,五粮春126瓶,国窖1573酒132瓶,茅台酒66瓶,剑南春60瓶,泸州老窖特曲24瓶,红花郎酒18瓶,青花郎18瓶,就是被扣押了这么多,每一瓶的售价五粮液卖630-680元,五粮液1618酒680-730元,五粮春170-180元,国窖1573酒650元,茅台850-900元左右,剑南春330-350元左右,泸州老窖特曲220元,红花郎酒235元,青花郎酒600元。
买酒的客户他也不认识,都是普通的客人到他店子里来购买的。
计算的五粮液卖了18900元,五粮液1618酒卖了16320元,五粮春卖了10200元,国窖1573酒卖了11700元,茅台卖了5100元,剑南春卖了5940元,泸州老窖特曲卖了1320元,红花郎酒卖了2820元,青花郎卖了3600元,合计金额75900元。
他和倪小军每次送酒的地点都是约定好的,倪小军用车把酒运到他住的红枫林小区地下停车库,他在那里把酒接过来,再把酒运回自己家中存放,店子里有人要买这些牌子的酒,谈好价钱后再回家里拿酒卖给客户,这样做主要是怕被执法机关查到是假酒。
倪小军送酒有时是面包车,有时是一个黑色奔驰越野车。
公安机关查获的五粮液108瓶,五粮液1618酒54瓶,五粮春126瓶,国窖1573酒132瓶,茅台酒66瓶,剑南春60瓶,泸州老窖特曲24瓶,红花郎酒18瓶,青花郎18瓶,货值金额共计308190元。
经鉴定意见通知书《宜市公经通字(2017)5号》鉴定,扣押的白酒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11.户籍信息,证实倪小军、刘亚兰、吴宗恩、施小斌的基本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倪小军、刘亚兰、吴宗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施小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倪小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刘亚兰、吴宗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施小斌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倪小军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施小斌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倪小军、刘亚兰、吴宗恩、施小斌赔偿部分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对四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倪小军、刘亚兰、吴宗恩、施小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
扣押机关依法扣押在案的川A×××××黑色奔驰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倪小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刘亚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吴宗恩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施小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倪小军的违法所得182000元、被告人施小兵的违法所得759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六、扣押在案的李某1的假冒酒(见附件一)、倪小军假冒酒(见附件二、三)、钟德兵假冒酒(见附件四)、钟某1假冒酒(见附件五)、余家杨假冒酒(见附件六)、孙某假冒酒(见附件七)、龚长荣假冒酒(见附件八)、施小斌假冒酒(见附件九),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关高原 人民陪审员 徐 杨 人民陪审员 查 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万刚 书记员黎静雯 附:扣押物品清单及相关法律法规 附件一:李某1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二:倪小军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绕城高速成彭路口雅雀口13组15号民房内储存假酒仓库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三:倪小军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绕城高速成彭路口雅雀口13组4号民房内储存假酒仓库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四:搜查钟德兵经营的“盛兴粮酒批发部”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五:搜查钟某1经营的“盛兴粮酒批发部”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六:搜查余家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欣然二街玖酒久酒水经营部、浅水半岛小区C区18栋一单元1、3号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七:搜查孙某位于南充市南部县国税源小区租来存酒的两个仓库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八:搜查龚长荣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沱牌曲酒”门店店铺及其他仓储窝点扣押物品清单 附件九:搜查施小斌人身及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枫林路124号门店,建设路160号中房红枫林小区三期8栋2单元30楼3006号房等相关场所扣押物品清单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