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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十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1532号
案件名称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十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十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532号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十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超丁村。

法定代表人:沈旭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丽,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十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6日,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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