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1653号 原告:史改云,女,199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娜娜,女,199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改云为与被告王娜娜、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史改云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并请求将原第3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9日,原告史改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史改云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原告史改云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