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594号之一原告:陈茂斌,男,汉族,1983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澄,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智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元北街**。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渭清。
原告陈茂斌为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智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茂斌申请撤回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茂斌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原告陈茂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陈茂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茂斌负担。
原告陈茂斌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