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672号之一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凤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妍,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霞石村委会新熹四路**(**楼第****楼第**)。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商双玲,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白石龙社区白石龙**皇嘉商务中心B314/div>法定代表人:康志忠。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吕妍,被告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商双玲,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深圳市康志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2018年11月15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19元,减半收取4459.5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