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339号 原告:陈士清,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鸿洲大道70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文俊,男,198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中正香格里拉7栋1单元。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士清与被告刘文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陈士清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1月26日,原告陈士清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士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士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士清负担。
原告陈士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