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626号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住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城村(任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方亚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建中,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常山县雪亮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紫亭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汪文普。
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常山县雪亮厨房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但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顶邦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