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民初1217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旗曼诗鞋服店,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二甲村交头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504600205578。
经营者:赖秀花。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市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696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马甲旗曼诗鞋服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俊鸿 审 判 员 黄玮鹏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洪颍雅 书 记 员 洪铭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