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748号 原告:王明海,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五,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张云五、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王明海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张云五赔偿原告王明海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