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845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公司员工。
被告:朱建军,男,汉族,1988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嘉司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曹二均都沙工业区曹安南路26号3楼之1。
法定代表人:郑锐福。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朱建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司朗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