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豫1726刑初6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会娜,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8年5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到案,次日经泌阳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4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景镐举,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郭书魁,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8﹞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会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山浩出庭支持公诉,张会娜及其辩护人景镐举、指定辩护人郭书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25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移交案件,泌阳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泌阳县新汽车站内查获大量假冒卷烟,经进一步侦查查明涉案金额达一百余万元。
被告人张会娜自2014年以来,在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章化乡军李村、许昌等地制造、购买黄金叶、硬帝豪、黄鹤楼软蓝、苏烟红杉树五星、红金龙软精品、黄金叶硬红旗渠、红旗渠银河之光、中华等品牌假烟在全国范围销售:1.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份,丁某(已判刑)分27次向张会娜指定的户名为何亚丽622991116100579578账户汇款453100元购买假烟进行销售、向张会娜指定的户名为张静62×××21账户转款9次计80000元用于购买假烟进行销售、向张会娜指定户名为吴爱梅62×××80账户6次转款43300元用于购买假烟进行销售。
上述共计576400元。
2.2016年以来,河南省桐柏县平氏镇人黄某向张会娜指定的户名为何亚丽622991116100579578账户12次汇款110100元购买假烟进行销售、向张会娜指定的户名为张静62×××21账户转款6次计37500元用于购买假烟进行销售。
上述共计147600元。
案发后,黄某逃匿。
2018年9月4日,泌阳县公安局将黄某抓获归案。
黄某对其向犯罪嫌疑人张会娜购买假烟进行销售,并向张会娜转款1176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3.2016年以来,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丁营乡崔庄村的崔会停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人张会娜指定的户名为李增福卡号为62×××41和户名为吴爱梅卡号为62×××80的银行卡上转款41400元人民币以每箱(每箱50条)900元或者1000元的价格分10次转款购买紫云牌假卷烟40多万只在新疆销售。
4.2016年以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黎旭村的殷涛涛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人张会娜指定的账户户名为李增福卡号为62×××41和户名为吴爱梅卡号为62×××80的银行卡上分3次转款19300元人民币以每箱转账19300元和现金20000元、赊账20000元等多种方法从犯罪嫌疑人张会娜处购买假利群牌卷烟在枣庄市附近销售。
现在犯罪嫌疑人殷涛涛已经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区分局经济侦查大队刑事拘留。
5.2018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会娜通过物流寄运的方式给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绰号叫“老仝”的人发假红塔山卷烟11箱(每箱50条,每箱700元)。
6.2016年至今许昌市魏都区的樊某以银行转账和现金等方式向被告人张会娜指定的银行卡等户上打款10多万元购买假烟在许昌市和河北廊坊市附近销售。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会娜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会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无异议。
对指控事实中的第3、5、6起有异议,认为第3起没有向崔会停销售过假冒的卷烟;
第5起不是其向老仝销售的假冒卷烟,只是帮忙发的物流;
第6起中只有二三万元是假冒卷烟款,其他款是樊某偿还所欠的债务。
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辩护人景镐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会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无异议。
对指控的数额应以烟草专卖局实际查处的数额来认定。
指定辩护人郭书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会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无异议。
对指控犯罪事实中第3、5、6起有异议,认为事实不清。
另外认为涉案金额不是销售金额,应根据销售差价减去实际费用来认定。
量刑方面认为张会娜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立功表现,没有犯罪前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8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在泌阳县新汽车站查获大量假冒卷烟,经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金额较大,涉嫌犯罪,2017年9月25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将案件移交至泌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
经侦查发现,被告人张会娜自2014年以来,在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章化乡军李村、许昌等地制造、购买黄金叶硬帝豪、黄鹤楼软蓝、苏烟红杉树五星、红金龙软精品、黄金叶硬红旗渠、红旗渠银河之光、中华等品牌假烟在全国范围销售,销售金额达921100元,其中:1.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份,丁某(已判刑)分42次向被告人张会娜提供的银行卡号内转款576400元提供的银行卡内用于购买假烟进行销售。
2.2016年以来,黄某分18次向被告人张会娜提供的银行卡号内转款147600元用于购买假烟进行销售。
3.2016年以来,崔会停分10次向被告人张会娜提供的银行卡号内转款41400元用于购买假烟。
4.2016年以来,殷涛涛分3次向被告人张会娜提供的银行卡号内转款19300元人民币及现金20000元、赊账20000元等多种方式给付款用于购买假烟进行销售。
5.2016年至今樊某以银行转账和现金等方式向被告人张会娜打款96400元用于购买假烟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年5月22日的第一次供述,证实之前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老丁,最初通过公交车给老丁发过假烟,后期又通过漯河市安利物流给老丁发过假烟,走物流时对方地址填写的是桐柏,留的是我的电话,今年元月份后就没有再给老丁发过假烟。
给老丁发的有帝豪、红旗渠、硬中华等品牌的假烟,每次交易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打的烟款。
他现在还欠一万元烟款。
老丁从这里购买假烟后,过了没多久一个叫老黄的人,打电话要假烟,一般都是通过安利物流给老黄发货。
一般都是帝豪、四元和五元的红旗渠,他的销量有点小,都是通过银行转账。
一般物流到货后,都是打电话,再通知老丁、老黄去取货。
记不住具体卖给老黄、老丁多少价值的假烟了,以交易记录为准。
做假烟生意都是用张静、何亚丽、吴爱梅三个人的银行卡交易转账的。
认识范建伟,之前和他在许昌经营玻璃厂,后来倒闭了。
2003年前后和范建伟之间做过假烟生意,后来范建伟和丈夫都因贩卖假烟被抓了,就没有再在一起做过假烟生意。
最近范建伟要购买20件南京煊赫门牌假烟,这些假烟一直没做出来也没有给他。
做玻璃生意范建伟一共欠十万元,他通过银行卡还七万元,还欠三万元。
购买假烟是从村北河对面,那些地方属于襄县。
那里管的比较松,有南方老板在那加工,具体窝点不清楚。
对岸河北街桥南边有一个南方面馆,想要假烟的话,给那个饭店老板说,就有人负责把假烟送来。
之前和曹涛做过假烟生意,他现在还欠我3500元假烟款。
从曹涛手里购买过装假烟的纸箱子。
从秀姐那买过假烟,记不住具体交易情况了,以记的帐为准。
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年5月23日的第二次供述,证实贩卖的假烟都是从福建蛮子手里买来的。
有个福建蛮子弄的制造假烟的窝点,他们的仿真技术好质量高不易分辨,后来联系到了阿伟,想购买哪个品牌的假烟,他事先买好烟丝,然后让去看货,认为质量品质好的话,他就造出来开着银灰色面包车送到舞阳章化或者漯河。
有时候阿伟和阿水一起送货。
他们俩是给人打工的,上面还有老板,老板不给接触,而且在这边还有至少三到五人,他们制造的假烟价格低质量好不易分辨。
五一前后往辽宁辽阳发过11件红塔山牌子的假烟。
那个人是丈夫的狱友老仝,老仝在禹州贩卖过假烟,被判过刑。
他出狱后不到一个月要假烟在辽宁销售,东拼西凑给他弄了11件红塔山,从漯河申通快递给他邮寄了过去。
这些烟买时500元一箱,卖给他700元一箱,这些钱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
2016年7月份的一个上午,李占僚的狱友涛涛打电话要烟,由于面子问题,给他4件利群,剩下的记不清了。
他每次拉6到7件假烟,每件50条。
每次他都是开着银灰色面包车来这边拉烟,每次回去的时候涛涛到山东界打电话,到家后再打电话。
最后一次是在2017年秋天,记不住他拉了多少烟、什么品牌,加上这次拉的烟欠假烟款20000元。
涛涛总共给现金20000元,除了现金也有银行转账,记不清具体多少,以查的银行转账为准。
属于丁营乡军李村一个姓崔男子卖2件到3件紫云假烟,每箱50条,每箱1000元,他说他的钱都弄葵花籽压着的,都是在他把烟拿走后通过银行转账给钱,记不清具体多少了,以查的银行为准。
几年前自称是广东韶关的人联系问要不要烟丝,他说他们的烟丝好,在韶关市工业汇总路一带。
按他说的把手机号、地址记在纸上了,现在这张纸被扣押了。
后来听说这一带都用他的烟丝制造假烟。
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提5月25日的第三次供述,证实以前所说的都是实话。
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年5月27日的第四次供述,证实在街上捡到张静的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
何亚丽和吴爱梅是亲戚,向他们借用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没有告诉何亚丽、吴爱梅借用他们身份证是干啥用的,他们也不知道干啥用的。
除这三张银行卡外,没有用其他人的名字或银行卡进行假烟交易。
每次给老丁、老黄发货时,收货方写的假名字“李山”,联系方式写的我手机号,货到后通知老丁、老黄领货。
辽宁辽阳老仝购买的11件红塔山假烟是上线直接发给老仝的。
该笔红塔山假烟款,老仝没给我。
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年6月10日的第五次供述,证实没有往安阳发送过假烟。
没有往陕西安康发送过假烟。
给昆山柯善斌发过九条左右的黄鹤楼。
除了给崔会停有假烟上的经济来往外没有其他的经济来往。
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年6月28日的第六次供述,证实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宣布了逮捕。
用过郭莲的身份证办过一个银行卡。
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年7月9日的第七次供述,证实不知道安阳接货的电话为啥留的是我的电话。
安徽的交易是粮食生意。
给南阳假烟买卖的是老丁和老黄有交易。
崔会停购买的假烟都是通过银行卡转款给的钱,没有现金。
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年8月14日的第八次供述,证实从外号叫水蛇的人那里买了皮子加工(条假装和盒包装盒子)假烟,一共有三十五六万元的皮子,基本上都是现金交易。
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年10月14日的第九次供述,证实樊某一共购买多少钱的假烟记不清了。
2017年10月份以后的转帐是买卖假烟的款。
是通过落岗村一个四五十岁男的发的物流。
具体是哪个物流不知道。
还用过叶县到北京的大巴车发过货。
(二)证人证言证人丁某于2018年3月22日的第一次证言,证实因身体有残疾,为了生活多赚些钱,后来听说舞阳县彰化乡军李村是制造假烟的地方然后就去了一趟,打听到一个手机号,就联系上了,通话的是个女人,叫张静。
见到这个人还能认得出来。
第一次是在2016年秋天的时候,从桐柏县坐车到泌阳县车站,然后转车到彰化乡,下车以后打电话与她联系,给她要两箱红旗渠(银河之光),共计2000元。
这个女人安排一个男人开着一辆银灰色的昌河带着烟过来。
然后,他把我送到彰化乡南十几公里处平顶山到泌阳的车上,到泌阳后,又带着买的烟转坐去桐柏的车到家。
这个男人的手机号和车牌号记不清了,能认的出来,他给我送过多次的假烟。
第二次是又过了一个多月左右,与她手机联系,说要假烟,一箱红旗渠(银河之光)、一箱双喜(软国际),共计2000元。
第三次是停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又和彰化这个老板联系说想要点假烟红旗渠(银河之光)两箱,双喜(软国际)一箱,共计3000元。
因为当时腿摔着了,然后烟草局查的严,销路也不好,就歇了一段时间。
腿好些之后,又想挣钱,就想起来贩卖假烟来钱比较快,又与那个女老板联系说腿摔着了,腿脚不方便亲自去买烟,能不能发个卡号,先给她打钱,她把烟放到平顶山到泌阳的班车上,安排在泌阳接货。
她说可以。
给她在桐柏县农村信用社转钱。
记不清第一次给她转了多少钱了、买的什么烟。
一共给她转了4万多元的现金,买了有20多箱的烟,品种有红旗渠(银河之光)、黄金叶(硬红旗渠)、黄金叶(帝豪)、双喜(软国际)。
2017年9月18日泌阳县烟草局在泌阳县新站泌阳到桐柏的车牌号是豫R×××**的大巴车上查获的红旗渠(银河之光)、黄金叶(硬红旗渠)烟一共是10750元。
今年过年后给老板张静转了1次10500元,品种主要是黄金叶(帝豪)、黄金叶(硬红旗渠)。
今年春节前,一共进货20多箱烟,转账大概三四万元。
品种有红旗渠(银河之光)、黄金叶(硬红旗渠)、黄金叶(帝豪)、双喜(软国际)。
购买假烟的去向都卖给许建、朱道喜、郭德发、潘红玉(音)、吕明才。
许建的结账方式是打款给赵梅(丁某妻子),其他人都是收现金。
除了卖烟和他们没有其他任何经济交往。
大概是2016年春季,和黄某认识后,就卖给他烟,我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一共卖给他有12箱烟,价值27000元左右,现在不卖给他烟了,是因为他当时看到老板的手机号,他直接和这个老板联系,联系后他就不要烟了。
除了许建欠6000元外,还卖给许建的烟有十多万,都在拿着的卡上。
卖给朱道喜的烟款比许建的多20000左右,应该有十几万。
证人丁某于2018年3月22日的第二次证言,证实购买的假烟大部分都卖给许建和朱道喜了。
许建自开始至最后都是银行转账,朱道喜都是现金结账。
许建还欠6000元左右的烟款,朱道喜还欠7500元左右的烟款。
是朱道喜买的烟多一些。
证人丁某于2018年3月22日的第三次证言,证实除了给张静说的卡号转过钱买假烟之外,吴爱梅的人在信用社开的卡上转过几次钱,都是用自己的名字和老婆赵梅的名字给她转过钱,也用过赵国强这个名字给她转过钱。
转款都是用来买假烟的。
一共找舞阳县彰化乡这个女人买大概一二十万左右的假烟。
证人丁某于2018年3月23日的第四次证言,证实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
证人丁某于2018年3月31日的第五次证言,证实2017年9月18日平顶山到泌阳送烟的客车卖票的打电话说拉的卷烟被查扣了。
是在出事之前的一天,给老板转了10400元。
经鉴定,在2017年9月18日在泌阳县新站被查扣的500条卷烟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该烟为假烟,没有异议。
证人丁某于2018年4月11日的第六次证言,证实大儿子丁锏是聋哑人,总是帮我开车从车上接卷烟,买卖的假烟都用纸箱包着,上面没有卷烟的标志。
到舞阳找小娜买卷烟,把卷烟送到舞阳西边平顶山到泌阳班车上的司机见过两次,上次有些紧张记错了。
一般是这个司机每次把假烟从彰化送到平顶山到泌阳的班车上后给打电话,说货(假烟)送到班车上了或是他老板打电话说。
2017年11月8日在桐柏县农商行给何亚丽卡转账5400元、2017年11月28日在桐柏县农商行给张静卡转账15000元都是以前买小娜老板假烟的剩余欠款。
2017年12月6日在桐柏县农商行淮南支行给张静转账10000元、2017年12月20日在桐柏县农商股份银行给张静转账10000元、2017年12月28日在桐柏县农商行城区支行给张静转账6200元都是购买假烟的款。
2017年9月18日被查获后,从小娜那里买烟都是从安利物流发来的,运费都是由小娜负责。
现在还欠小娜老板12000左右的买假烟款。
给张静、吴爱梅、何亚丽的卡上转款都是买假烟的钱。
对2018年3月27日在桐柏左庄放烟仓库被扣押的卷烟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该烟为假烟没有异议。
证人丁某于2018年4月18日的第七次证言,证实小娜老板经常和我联系的就是17057174574。
2017年9月18日之前在用157××××****这个号码之前用的手机号是171开头的,其他数字记不住了,是在平顶山车站附近的手机店买的,也没有登记身份证,是平顶山号码。
证人丁某于2018年4月19日的第八次证言,证实卧室一个用纸包裹的手机卡是原来用的卡。
2017年9月18日卷烟被查获前用的171开头的卡丢掉了。
家内用丁森的名字签的住房协议是在桐柏县淮远大道食品加工厂内租的一个存放假烟的仓库。
转的钱除了有几百块是买编织袋外,其他的钱都是用来买假烟的。
除了用赵梅、赵国强、自己的名字转过钱买过假烟外没有用过别的名字。
证人丁某于2018年4月28日的第九次证言,证实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宣布逮捕。
证人丁某于2018年6月26日的第十次证言,证实通过查询到的吴爱梅、张静、何亚丽转款记录都是小娜给提供的户名和银行卡号,买假烟了,具体交易以查的银行交易记录为准。
证人丁某于2018年7月15日的第十一次证言,证实2017年9月18日假烟被查获后是平顶山到泌阳的客车上的售票员通知的。
假烟是小娜安排当地的一个司机把假烟拉到舞阳西边平顶山到泌阳班车上,他知道是假烟。
证人朱某于2018年9月1日的第一次证言,证实是在2016春天的时候,在黄某家和丁某认识的,过了十几天,丁某带了两件黄金叶(帝豪)、两件小件黄金叶(硬红渠)、两件小件红旗渠(银河之光)放到我门市了。
等了一个多月又带了两件黄金叶(帝豪)、两件小件黄金叶(硬红旗渠)、两件小件红旗渠(银河之光),这次给丁某付烟款6500元。
有时候一个月,有时候两个月,有时候间隔的时候还要长一些买一次烟,每次就是6小件。
知道他卖的是假烟,现在不欠丁某烟款了,以前欠丁某4000元假烟款,前一段时间丁某的老婆到我门市部把欠的4000元烟款要走了。
2016年一共从丁某手里购买了六七万的假烟。
把这些假烟都卖给附近的老百姓了。
证人朱某于2018年9月2日的第二次证言,证实内容同上。
证人黄某于2018年9月4日的第一次证言,证实2016年春天的一天晚上,一个腿比较瘸的老头坐一辆三轮车到门市,带了点假烟样品放店里,说不要钱先让卖。
他叫丁某。
有时候十来天送一次,有时候一个月送一次。
卖的比较多的是帝豪和5元的红旗渠,还有少量的黄鹤楼(软蓝)。
每次共送3件左右。
就这样持续到2016年的12月份左右,有一次手机没电了,用丁某的手机打电话,发现一个漯河的电话号码,怀疑是老丁的上线,就把这个电话号码记住了。
后来和这个号码联系说想见个面,他们说中。
认识了互相留了电话。
后来知道那女的是供应假烟的娜姐,需要假烟了就和娜姐联系。
他们通过安利物流发到唐河安利物流。
货到以后娜姐通知让去唐河安利物流取货。
她给一个手机号,让报那个号,签名字取货。
一直持续到2018年5月份以后,没有再买娜姐的假烟。
她在平氏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转账给他。
另外让儿媳通过微信转过2万元。
一共购买娜姐的假烟有十多万,没有其他交易,都是购买假烟。
和丁某全部是现金结算,一共购买丁某2万元的假烟。
证人黄某于2018年9月5日的第二次证言,证实家里还有大概6件左右的细支中华烟,每件25条,没有销售。
证人樊某于2018年9月27日的第一次证言,证实2017年10月份的时候,老刘打电话问能不能弄来假烟,就给朋友李战燎的老婆张会娜联系。
大概是2017年12月份的时候,她才给信儿。
老刘让给他发货到北京附近的窦店服务区,收货人刘山,电话就写他打电话的那个号码,给老刘发的假烟是每件要2500元,给张会娜2200元到张会娜提供的银行卡上。
春节后又通过开往北京的大巴车往老刘指定的地方发过两次货,后来又通过物流往老刘指定的地点发过两次。
过了年发的大概有五六万的货。
前前后后给老刘发过大概十余万元的假烟。
证人樊某于2018年10月10日的第二次证言,证实春节前从张会娜处购买有五万元左右的假烟,春节后通过我手发的货一到六万元。
付款方式是老刘通过银行转帐给我,我再通过银行转帐给张会娜。
通过儿子樊哲的邮政储蓄卡给张会娜转过款,通过微信转账给张会娜过款。
2018年5月27日李战僚打电话说小娜出事了,让我把手机关掉,万一公安问起银行转款的事,就说是做大豆生意的钱。
证人樊某于2018年10月12日的第三次证言,证实李媛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我的钱都是购买假烟的钱。
我让张会娜把假烟发给李媛指定的地方。
货到后物流公司通知张会娜,张会娜再通知我,我再通知李媛取货。
证人宋某于2017年9月27日的证言,证实驾驶桐柏到泌阳县客车,假烟是一个五十多岁的男的让给他拉的,他走路腿有点瘸。
从第一次后大概每月运二次左右,前后有十几次。
有他的手机号码。
证人张某于2017年10月10日的证言,证实经营平顶山至泌阳的客车,平时在车上卖票。
泌阳县查获的卷烟是在舞阳县十里铺一个开着昌河车的男子让拉泌阳新汽车站,泌阳到桐柏的班车会接走。
不认识让拉货的男子。
从第一次拉货开始,到泌阳以后都是一个瘸子来接的货,能认出来。
(三)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证实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分别组织宋某对丁某、张某对丁某、丁某对张会娜、丁某对韩红叶、丁某对张某、张会娜对朱水荣、张会娜对殷涛涛进行了辩认。
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泌阳县公安局到黄新明家对尚未出售的假烟进行查扣。
搜查笔录,证实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张会娜、丁某的住宅分别进行了搜查并予以记录。
(四)视听资料照片,证实2017年9月18日泌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假烟的事实。
(五)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会娜出生于1974年2月22日,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会娜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扣押清单,证实泌阳县公安局依法扣押黄某、丁某尚未出售假烟及张会娜存放的手机卡、银行卡、单据、丁某记账单据、租赁协议。
鉴别检验报告,证实泌阳县公安局委托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扣押丁某、黄某的卷烟进行检验,经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泌阳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及材料,证实本案来源系由泌阳县烟草专卖局移送。
泌阳县公安局泌公(治)调证字〔2018〕007号、00127号、00128号、0012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查询明细,证实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涉案银行卡交易进行查询。
泌阳县公安局搜查证,证实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丁某、张会娜二人的住宅分别进行搜查。
统计表,证实泌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张会娜销售假烟给丁某、黄某销售金额进行了统计。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会娜于2018年5月2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抓获到案。
泌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泌阳县公安局对张会娜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供述水蛇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本院(2018)豫1726刑初51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丁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本院判处相应刑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会娜为获取非法利益,购买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烟后再向他人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张会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第5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辩护人提出应扣除成本后再计算销售金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销售金额的认定,应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及银行交易明细来认定,为921100元,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情形。
张会娜对犯罪事实中的第3、6起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查,第3起有张会娜的供述、查询明细予以证实;
第6起有证人樊某的证言、查询明细予以证实,故对张会娜的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
经查,张会娜到案后供述自己销售假烟的事实,并对其销售假烟的来源予以供述,属于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如实供述,不属于立功。
故该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张会娜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会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