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02民初581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茶山恒吉烟酒店,经营场所常州市天宁区明苑**。
经营者:徐德芳,女,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宁区茶山恒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