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民终21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正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沙路**深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A。
法定代表人:陈卫华。
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士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三正贡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正贡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金士顿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三正贡通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金士顿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立即删除“阿里巴巴”网站上涉案网店页面中侵害金士顿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信息;
2、判令三正贡通公司赔偿金士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八万元;
3、判令三正贡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判决:一、三正贡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金士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二、驳回金士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三正贡通公司负担800元,剩余部分由金士顿公司负担。
上诉人金士顿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并判决被上诉人三正贡通公司赔偿上诉人金士顿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三正贡通公司承担。
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三正贡通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有关答辩理由详见庭审笔录。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三正贡通公司应赔偿上诉人金士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金额。
上诉人金士顿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三正贡通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0元,但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该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在充分考虑了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上诉人三正贡通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上诉人金士顿公司在本案中的维权支出等因素情况下,酌定本案赔偿金额为5000元,并未超出自由裁量的合理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金士顿公司关于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金士顿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