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11751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书澄,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猛猛,男,汉族,1998年6月7日出生,住址安徽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猛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孙怀弟审判员 陶彩英审判员 章其苏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