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1执20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商行,经营场所某某某。
被执行人黄某某,住。
关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西安市某某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款(含合理费用)8000元。
2.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
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8)陕01执20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结果显示西安市某某商行、黄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投资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未能实现全部债权,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商行、黄某某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商行、黄某某负有继续向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市某某商行、黄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