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3162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RueAldringen,L-1118Luxembourg)。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OttoBruderer),该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祺,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志平,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石首市。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杨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