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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界首市西城尚书世家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12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界首市西城尚书世家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界首市西城尚书世家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2民初26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界首市西城尚书世家眼镜店,经营场所安徽省界首市雨田华府一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XT。

经营者:王飞,该店业主。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界首市西城尚书世家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界首市西城尚书世家眼镜店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浩人民陪审员  兰伟人民陪审员  兰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肖鹏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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