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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破申47号
案件名称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破产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破申47号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营防街7号。

法定代表人:沈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有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省,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喜,江苏善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宜商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软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集群软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通知了集群软件公司。

集群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异议称,其公司名下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房产,且其母公司江苏集群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信息公司)下属子公司江苏集群软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软创公司)、江苏集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群科技公司)名下有资产(土地),故其有能力偿还案涉债务,认为金宜商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查明:出借方金宜商公司与借款方集群软件公司,担保方集群信息公司、集群软创公司、集群科技公司、徐州软件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园运管公司)、杨占勇、黄晓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区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5)栖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集群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金宜商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合同期内利息40000元、并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集群软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金宜商公司律师费56000元;

集群软件公司、集群信息公司、集群软创公司、集群科技公司、软件园运管公司、杨占勇、黄晓斌对集群软件公司的上述债务向金宜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当事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644元,由集群软件公司、集群信息公司、集群软创公司、集群科技公司、软件园运管公司、杨占勇、黄晓斌连带负担(此款金宜商公司已预缴,集群软件公司、集群信息公司、集群软创公司、集群科技公司、软件园运管公司、杨占勇、黄晓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金宜商公司)。

后金宜商公司就上述判决向栖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栖霞区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杨占勇、集群软件公司名下房产及集群科技公司名下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苏0113执985号-1民事裁定,终结(2016)栖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集群软件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成立,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勇,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清理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金宜商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集群软件公司享有债权,但其在执行案件中申请人民法院对集群软件公司、杨占勇名下房产及集群科技公司名下车辆采取了轮候查封措施,在此情形下,先前查封的案件对所查封财产处置后,金宜商公司的债权能否得以清偿,目前尚无法确定,金宜商公司以集群软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集群软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依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南京市栖霞区金宜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江苏集群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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