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皖12民初25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玉婉,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乐乐,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京城名烟名酒,经营场所安徽省临泉县城关城中南路西侧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1MA2N99X137.经营者:李士林,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诉被告临泉县京城名烟名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临泉县京城名烟名酒于调解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停止侵犯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当庭赔偿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及合理费用500元(已履行完毕);
二、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股份公司负担;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